擔保人替他人擔保被債權人共同訴訟,法院判決債務人償還債務,由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后債權人擔保人在判決生效后未能按期履行,后被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后擔保人替債務人償還了部分債務。擔保人后向債務人索款未果,遂訴訟法院,要求債務人支付墊付款項。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2009111,蔡某在與李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向陳某借款4萬元,約定同年312日前歸還,并由朱某對此款予以擔保。借款到期后蔡某未能償還此款,陳某遂向射陽法院,要求蔡某、李某承擔還款責任,朱某承擔連帶責任。20098月法院判決,認定蔡某向陳某借款系其與李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判決蔡某、李某償還陳某借款4萬元及逾期利息損失,朱某將承擔連帶責任。判決生效后,因蔡某、李某未能及時履行,陳某申請法院執行,后朱某向陳某履行了25000元,同時陳某免除了其對蔡某借款擔保責任。此后朱某向蔡某、李某追償未果,遂于201015具狀本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朱某履行替被告債務擔保責任,向兩被告的債權人償還了25000元,即取得了向兩被告追償此款的權利。原告主張兩被告償還,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遂作出被告蔡某、李某共同償還原告朱某25000元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