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電腦,不花錢,你能辦到嗎?本案中的被告劉某自以為想出了妙法,買到了電腦,用了一年都沒化一分錢。但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被告的妙法在法律面前顯得蒼白無力。

 

原告宋某和被告劉某在一次飯局上相識,雙方互留號碼。后劉某介紹周某向原告購買了1550型筆記本電腦。時間不長,周某反映購買電腦不錯。劉某想自己也弄臺玩玩,但不想花錢。于是劉某想出了空手套白狼的辦法,再次聯系原告,謊稱其也要買2臺電腦。接到電話后,原告信以為真,立即攜帶2臺筆記本電腦送至被告劉某處。劉某此時稱周某購買的電腦質量有問題,要求宋某留下1臺電腦做抵押,保證把周某電腦修好。原告不同意,被告立即糾結多人不讓原告離開,原告無奈,經他人協調,原告將1臺戴爾X20012″筆記本全新電腦及配套電腦包1只留在被告劉某處,被告劉某出具給原告宋某1張收條,注明收到原告宋某戴爾X20012″筆記本全新電腦1臺,待周某的550型筆記本返廠處理并返還給周某3天內,由被告劉某將訟爭的電腦返還給原告宋某。事后1年有余,周某一直未將其電腦寄到約定的單位維修,被告一直占有、使用原告的電腦,致使電腦明顯陳舊。原告宋某無奈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返還電腦。被告認為是原告自愿抵押,如果要返還也是原物返還。

 

響水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法律規定,抵押是抵押物不轉移占有的保證方式,本案中電腦已經被被告劉某實際占有,故本案訟爭的電腦不構成抵押的法律關系,被告劉某認為在出具的收條中的電腦是原告自愿抵押的主張,不能成立;原告宋某將1臺電腦及配套電腦包1只留給被告后,被告理應積極督促案外人周某在合理的時間內到雙方約定的單位返修,但時至原告提起訴訟時,已有1年有余,被告劉某及案外人周某仍未將訟爭的電腦寄出維修,被告劉某繼續占有本案訟爭的電腦,無法律依據。被告劉某在占有本案訟爭的電腦期間,未經原告宋某同意,擅自使用訟爭的電腦及配套電腦包,致使訟爭的電腦及配套電腦包明顯陳舊,原告宋某不同意原物返還,要求以同類型號的電腦及配套電腦包替代,符合法律規定,故對原告宋某要求被告歸還戴爾X20012″全新筆記本電腦一臺及配套電腦包1只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判決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