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數月協議分手 法院判決退還部分彩禮
作者:厲玲 吳書俊 發布時間:2012-05-31 瀏覽次數:494
都說剛步入結婚殿堂的男女,生活總是幸福美滿的,但對于李某(化名)來說,卻是傷痕累累。結婚數月,因金錢爭吵不斷。協議分手后為討回彩禮錢,李某一紙訴狀將王某(化名)告上法庭。
去年8月份,王某與李某經人介紹認識,相處兩個多月,李某即多方籌款給了王某5萬余元的彩禮。緊接著兩人便歡天喜地地投入到婚禮的籌備中。11月,兩人舉行婚禮。結婚當天,又出現了小插曲,李某硬是不愿上車,非要上車禮。王某不想大喜的日子不愉快,又想反正都是一家人了,給了也罷。這婚總算是結了,此后雙方開始了共同生活。誰也想不到,一起生活了問題更多了,性格上的差異日益明顯,瑣事發生糾紛日益增多,甚至上升到拳打腳踢。無奈雙方協議分手。鑒于王某不愿退還彩禮,李某起訴到法院,要求返還彩禮。
法院審理后認為,彩禮是男、女雙方以締結婚姻關系為目的,受當地風俗習慣影響,由男方給付女方一定數量的現金和財物。李某、王某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原告請求返還彩禮,不違反法律規定,但考慮到李某、王某雙方已同居一段時間,且彩禮中部分用于同居期間的生活開支等現實情況,對彩禮酌情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