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視機自燃燒毀婚紗照 一賣場被判精神賠償
作者:胡子靜 李懷智 發布時間:2010-03-15 瀏覽次數:713
家住淮安楚州區的張健和丁梅經過了漫漫維權路,日前拿到了某電器賣場賠償的20912元,他們打算用這筆錢去補拍一套高級婚紗照,至此,這起因電視機燃燒引發的賠償案終于劃上了圓滿的句號。
張健和丁梅經過愛情長跑,到了談婚論嫁的年齡,按習俗,女方過門時需要嫁妝。前年2月5日,為了給女兒籌辦婚事,丁梅的父親在五星電器為女兒購買了一臺某名牌彩電作為陪嫁,不久張健和丁梅便舉辦了一場熱鬧的婚禮。可誰曾料想,婚后平靜美好的日子卻被一場突如其來的大火給打破了。前年11月26日上午9時許,張健家二樓臥室突然發生火災,火勢很快蔓延至房屋的各個角落,雖及時撥打了119號火警電話,但還是有部分房屋被毀,屋中的電視機、空調、電視柜、婚紗照等多鐘物品被大火損毀。夫妻二人驚慌之余,最心疼的還是那本婚紗攝影冊子,那里收集了新婚時愛情的甜蜜瞬間。經相關部門認定,火災正是那臺陪嫁的彩電出故障起火所致。張健和丁梅向賣場索賠未果,遂提起訴訟,要求賣場賠償實際經濟損失及1萬元的精神賠償。法院審理過程中,賣場不服,認為自己只是銷售方,該事故應由彩電的生產廠家負責,于是法院依法追認南京某品牌電器生產商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法院認為,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經資產評估機構鑒定,受害者財物損壞的賠償費用為17912元。故原告要求被告賠償財產損失17912元及鑒定費用2000元,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對于原告因婚紗照被毀要求1萬元精神賠償的主張,法院認為,火災距離夫妻二人結婚時間不算長,可以用補拍等方式彌補,故酌情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為1000元。據法律規定,銷售者只有賠償消費者損失后,認為屬于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于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方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被告要求第三人承擔責任尚不具備法定條件。據此,法院依法判決某電器賣場賠償原告共計20912元,并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