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蘇省邳州法院審結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一審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支公司在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高潮化各項損失共計22046.52元,被告張力賠償原告高潮化各項損失共計7837.46元,并駁回原告高潮化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991012許,被告張力駕駛轎車沿邳州市土山鎮薛集街至夾河村公路由南向北行駛至夾河村東風橋北約10處停車,原告高潮化騎自行車從該車右側經過時撞至該車右前門而翻入溝中,原告受傷,自行車損壞,事故發生后被告張力駕車逃逸。該起事故經邳州市公安局認定,被告張力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高潮化不負該事故的責任。原告傷后至邳州市薛集衛生院檢查,花費檢查費用110元。其后轉入邳州市中醫院住院治療,初步診斷為左鎖骨粉碎性骨折、頭部外傷綜合癥,在行左鎖骨骨椎內固定術好轉后,于同年1016出院,共住院26天,花費醫療費用16999.46元。出院診斷證明顯示:休息半年,定期復查,骨折愈合后負重,二次手術費用約需8000元。另查明,肇事轎車的所有人系被告張力,該車輛在被告平安財保徐州支公司投保交強險,該起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原告高潮化系邳州市徐達木業有限公司職工,原告高潮化丈夫劉源淥系棗莊市中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項目部職工。同年1012,被告張力通過交警部門向原告高潮化支付醫療費用8000元。

 

法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財產權受法律保護。原告高潮化因交通事故受傷,財產遭受損失,依法有權獲得賠償。原告主張的二次手術費用,雖未實際發生,但結合原告的傷情及醫院的診斷證明,原告二次手術確為必要,為減輕當事人的訴累,對二次手術費用予以支持。原告高潮化主張的誤工費及護理費計算 標準一律按照原告高潮化及其丈夫劉源淥所在行業江蘇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收入予以支持。關于原告主張的誤工天數,按住院天數加上休息半年計算,結合原告的傷情及出院診斷證明明確記載“休息半年”的實際情況,誤工天數可按住院天數26天加上180天即206天計算,對被告平安財保徐州支公司提出的誤工天數按70天計算的抗辯意見不予采納。綜上法院確認原告高潮化因該起交通事故遭受的損失合計:37883.98元。因該車輛在被告平安財保徐州支公司處投保交強險,且該起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故被告平安財保徐州支公司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具體數額為22046.52元;因原告高潮化在該起事故中不承擔責任,被告張力負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告張力應賠償原告高潮化各項損失15837.46元,扣除已經支付的8000元,被告張力還應賠償原告高潮化各項損失7837.46元。(文中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