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是雙方自愿簽定的賠償協議,但因存在重大誤解,當事人請求撤銷協議,得到法院支持。日前,響水縣法院作出判決,撤銷林某與孫某簽定的賠償協議。

 

200954,原告林某駕駛摩托車與被告孫某駕駛的小型客車相撞,致原告多處受傷,摩托車嚴重損壞。同年615日,在響水縣交警大隊主持下,雙方就醫療、誤工、車輛修理等達成協議,由被告孫某補償林某各項費用計1.3萬元。2009年底,原告經司法鑒定,因事故構成十級傷殘。20102月,林某向響水法院起訴,請求法院撤銷其與孫某于2009615簽定的賠償協議。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在事故發生后雖與被告簽訂了賠償協議,但在協議簽定時,原告對因事故造成的傷殘程度預料不足,存在重大誤解。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當事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因此,原告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遂作出以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