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協議存在誤解 請求撤銷獲得支持
作者:王騫 發布時間:2010-03-15 瀏覽次數:610
雖然是雙方自愿簽定的賠償協議,但因存在重大誤解,當事人請求撤銷協議,得到法院支持。日前,響水縣法院作出判決,撤銷林某與孫某簽定的賠償協議。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在事故發生后雖與被告簽訂了賠償協議,但在協議簽定時,原告對因事故造成的傷殘程度預料不足,存在重大誤解。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當事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因此,原告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遂作出以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