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本院受理一起涉車貸的信用卡糾紛案件,原告銀行向借款人和保證人主張歸還車貸款并支付透支利息。涉車貸案件是一類特殊的信用卡糾紛案件,雖然貸款是通過信用卡透支方式發放的,放款前須另行簽訂借款合同。

該案被告顧某向原告申辦某行信用卡用于購車后,原告與被告顧某簽訂《信用卡專項分期業務擔保借款合同》,約定由被告顧某作為借款人通過信用卡透支方式向原告借款13萬元用于購車。合同中,顧某父母在保證人處簽名,但合同約定的擔保方式沒有保證擔保。同日,被告顧某妻子、父親向原告出具《家庭財產承擔連帶清償貸款責任承諾書》一份,承諾對顧某13萬元借款,以家庭財產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原告因此主張,顧某的妻子、父親、母親均對汽車分期借款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審理過程中,被告均為到庭,無法查明簽訂合同時約定了保證擔保責任。故,本院依據《承諾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五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僅能確認被告顧某的妻子、父親與顧某承擔共同還款責任,顧某母親不承擔責任。

【法官提示】車貸這類另行簽訂合同的信用卡糾紛案件,可能會在合同中讓家庭成員在保證人處簽字。但如果合同內容中沒有約定保證擔保,則簽字的意思表示無法認定,如果沒有當事人追認,則不能直接認定其承擔保證責任。

另外,近年信用卡糾紛中出現要求家庭成員共同還款的趨勢,常以辦卡時要求家庭成員簽訂《家庭成員共同還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承諾書》作為約定形式。雖然根據意思自治原則可以確認這種擔保形式,但是這種做法無形中加重了家庭成員之間互相的擔保責任,在車貸這類特殊的信用卡糾紛中尚可適用。但在普通信用卡糾紛案件中,金融機構也需要嚴格把握,限制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