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218,王某因患左輸尿管結石伴左腎積水,到某醫院進行住院治療,并行左輸尿管切開放石術、“雙丁”管內引流術,228出院。200910月,王某因出現尿痛等癥狀,到多處醫院進行檢查,發現未及時撥除雙丁管。王某遂將該醫院告上法庭,要求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費用。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醫院認為王某在出院時,院方有醫囑:兩月后復診。醫院在整個的診療過程中并無差錯,通知復診了,是王某自己一直未到醫院進行復診。而王某堅稱醫院應該負全責,說當時醫院也沒說兩個月后是去取雙丁管,只是說復診,自己是個農民,懂的不多,沒發現有哪疼痛或者不適,就認為自己的病好了,而且就算自己沒有去,兩個月到了,醫院知道患者體內的雙丁管未取出,也應該打電話通知。

 

承辦法官經審理后認為,王某自己應該遵醫囑及時的去醫院復診,而醫院也可以做到更加完善的服務,發現患者未在規定日期內按時復診,應及時通知患者就診。通過多次與王某和醫院做工作,從情、理、法各個角度對雙方進行調解。最終,雙方達成一致調解意見,該醫院給付王某醫療費5000元,今后雙方無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