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年前,梁為華、陳允康母子正在家中籌備過年用品,忙碌中透著喜慶。仿佛晴空霹靂,200225日(農歷20011224日)傳來了陳德閑的噩耗。

 

陳德閑于2002130受雇于顧華軍開車,約定月工資700元每月,繳納上崗保證金5000元。200225,陳德閑因酒后、超速駕車撞到路右邊人行道樹上,當場死亡,經公安部門認定,死者陳德閑負全部責任。

 

梁為華、陳允康在顧華軍支付死者全部喪葬費用后起訴要求顧華軍給付死亡賠償金、陳允康撫養費并返還上崗保證金。法院經審判判決支持了關于要求顧華軍支付死者全部喪葬費用后起訴要求顧華軍給付死亡賠償金、陳允康撫養費的訴訟請求,但認為上崗保證金是對安全行車的約定,發生交通事故不應再返還。

 

梁為華、陳允康非常氣憤,認為法院判決錯誤,向檢察院申請抗訴。

 

濱海檢察院經審查,認為申請理由成立,提請鹽城市人民檢察院撤訴。2003324,鹽城市人民檢察院作出鹽檢民抗(2003)第23號民事抗訴書,向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決定該案交由濱海縣人民法院再審。濱海縣人民法院重新組成合議庭,經再審,認為合同約定的上崗保證金待聘用期滿后退還,合同約定的上崗保證金不能推定為安全行車保證金并且該約定違反了我國勞動部關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保證金的規定,而且,陳德閑死亡,致使與顧華軍簽訂的聘用合同終止,基于上述理由,濱海縣人民法院經再審判決顧華軍將死者陳德閑生前交納的上崗保證金5000元返還給梁為華、陳允康。

 

再審判決生效后,權利人梁為華、陳允康就死亡賠償金、撫養費、上崗保證金申請執行,執行標的3萬元。濱海縣人民法院以(2003)濱執字第905號立案受理了執行申請。

 

濱海法院立案后,對被執行人的收入、存款、住房情況進行了調查,發現被執行人顧華軍已經離開原工作單位正紅鎮土地管理所,去向不明,所有銀行存款數額均不足10元,住房182.4平方米,產權人是顧為殿,房屋產權不是其本人所有。(2003)濱民一抗字第301號民事判決書被依法中止執行。

 

20071031,梁為華發現顧華軍到蔡橋土地管理所上班,當即向濱海縣人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濱海縣人民法院審查核實后立案恢復執行,查明被執行人顧華軍在蔡橋土地管理所每月有工資收入1200元,當即裁定扣留每月800元并向蔡橋土地管理所發出了協助執行通知書,申請執行人不服,提出被執行人長年躲在外地,幾年的收入足以清償債務,要求其一次性還清。濱海縣人民法院組織雙方進行財產聽證,被執行人如實向申請執行人談到家庭變故情況,取得了申請執行人的諒解。經執行局主持協調,雙方達成和解協議,被執行人保證在2008131償還10000元,2008年農歷年底前償還10000元,至2009年農歷年底前全部還清。

 

2008131,被執行人顧華軍如期將10000元交到法院。在通知申請執行人領款,申請執行人反悔,表示其親戚說了,判決下來這么多年,應該一次性付清,不同意分期還款。

 

執行局一方面向申請執行人解釋被執行人按執行和解協議自覺履行申請執行人不應該反悔的法律規定,一方面通知被執行人協調,盡量緩解雙方對立情緒。經過協調,承擔人向被執行人通告了申請執行人小孩讀書學費方面的困難,一方面結合被執行人單位年終獎的情況,細心勸解被執行人解決申請執行人實際困難與案件處理的關系,被執行人心悅誠服,向其二個姐姐借了三千五百元,支付給了申請執行人。

 

2009年年底,即20101月,被執行人主動提出結帳,申請執行人要求計算遲延履行利息,雙方未能達成共識。

 

濱海法院于2010211農歷20091228)召集雙方協調,經過雙方當事人和代理人的陳述和辯論,明確了遲延履行利息計算的正當性及計算標準。被執行人哥哥提出被執行人最近幾年積極履行債務,考慮到被執行人家庭的實際困難,能否請申請執行人適當少算部分利息。申請執行人望著被執行人的哥哥,動情地說:“事故發生后,只有你到我們家去看過我們娘倆,還給過500元錢,雖然錢不多,但這份人情我們一直沒有忘記,就沖著你的面子,利息我們只要一半。”

 

在法院執行局的主持下,雙方最終在笑聲中交接了執行標的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