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與妻子婚生雙胞胎女兒,因生活瑣事夫妻發生矛盾,妻子回了娘家,丈夫外出未歸,妻子訴訟要求離婚。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妻子孫某與丈夫王某于1991年經人介紹相識戀愛,1992年登記結婚,1994年婚生雙胞胎女孩。婚初,夫妻感情尚可,近年來因家庭生活瑣事發生矛盾,導致夫妻關系不睦,20081月,雙方發生爭吵,妻子便回娘家居住至今未歸,丈夫后離家不歸,原告于2009629向本院起訴要求與丈夫離婚。丈夫經法院公告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系合法婚姻關系,且有一雙女兒,理應倍加珍惜,然雙方因瑣事發生矛盾,夫妻均離家不歸,對此夫妻矛盾雙方均有責任,本院對原被告的婚姻基礎、婚后感情,要求離婚的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進行綜合分析后,確認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原告請求與被告離婚理由成立,應予支持。對于婚生女孩隨誰生活問題,本院根據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權益的原則,對原被告的撫養能力以及夫妻現狀綜合分析后,認為婚生雙胞胎女孩隨其母親生活相對有利,本院認為婚生女孩均隨原告生活為宜,作為父親的被告理應貼補女兒撫養費。遂作出原被告婚姻離異,婚生雙胞胎女孩隨原告生活,被告每年貼補兩小孩生活費用300元,雙胞胎今后的教育費、醫療費憑據由被告負擔一半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