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證駕駛旋耕機替他人農田進行翻整,因操作過程疏于觀察,安全措施不到位,加之受害人自身安全防范意識不夠,造成了受害人右股骨中段骨折,引發事故,后雙方就賠償事故未能達成一致,受害人訴至射陽法院,要求駕駛人賠償損失。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2008116,農戶沈某請有農機的姚某用其家中的旋耕機翻田,在姚某為沈某家翻田的過程中,沈某至旋耕機處被姚某駕駛的旋耕機壓傷右腿。沈某受傷后住院治療共用去醫療費12241.18元。姚某駕駛的旋耕機是由沒有駕駛室的方向式拖拉機作牽引的,姚某沒有取得過農機主管部門頒發允許操作農業機械的的許可手續,也不具有可以駕駛農用拖拉機的駕駛證。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在用旋耕機為原告翻田的過程中,旋耕機壓到原告的右腿致其受傷是不爭的事實,該損害事實的形成與原告自身安全防范意識不夠、被告無證駕駛農業機械、操作過程中對機械周圍情況觀察不細、安全措施不夠等因素結合造成的,故原、被告對此損害結果的發生均有一定的過錯,但結合各種原因力的大小因素綜合考慮,被告的責任更大一些。據此,本院確定由被告對原告的合理損失承擔60%的賠償責任。原告的各項損失為28070.98元,則被告應賠償其中的16842.59元。遂作出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16842.59元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