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買房者購買房屋在未辦理房屋過戶期間被法院查封,提出執(zhí)行異議申請被法院依法駁回后不服,提起民事訴訟。310,江蘇省睢寧縣人民法院對這起所有權確認糾紛一案進行判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馬某的訴訟請求。

 

2009517,原告馬某與第三人錢某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合同》,約定錢某將其所有的坐落在原某場內的拆遷安置房出售給原告,房號為“4號樓4單元508室”。 原告馬某將應當補償的拆遷安置費用支付給第三人錢某。同年520 日,馬某支付定金6000元,815 日錢某收到房款80000元。98,原告馬某開始對涉案房屋進行裝修,但雙方一直未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手續(xù)。930,在被告趙某申請執(zhí)行第三人錢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法院依法查封了該房產。109,原告馬某對法院查封的房產提出異議,認為查封的房產屬于其所有。經過審查、聽證后,法院于2009129作出執(zhí)行裁定,駁回馬某的異議請求。馬海不服法院裁定,遂提起了訴訟。

 

原告訴訟理由為,在法院查封涉案房屋前其已經支付了合理的價款,并且裝潢、入住,屬于善意取得合法的不動產房屋的購買人,其行為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要求法院確認其對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權,并判令被告趙某立即停止對該套房屋的申請執(zhí)行。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告馬某所提供的證據盡管能夠證明其購買了第三人錢某的房屋并實際接收、使用,但雙方未有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手續(xù)。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從案件查明的事實來看,第三人錢某在出售房屋時未有取得該房屋產權證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第(六)項“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的規(guī)定,本案訴爭的房產在未依法登記的情況下,原告主張該房產屬其所有無法律依據。

 

關于原告馬某購買涉案房產是否屬于善意取得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本案第三人錢某轉讓房產給原告馬某屬于有權處分,轉讓的房產應當進行登記而未有進行登記,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法律條件,因此原告馬某關于善意取得的主張不能成立。

 

綜上,法院認為,原告馬某與第三人錢某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所產生的法律關系是債權債務關系,由于債權法上的權利只是一種相對權、對人權,不具有排他的效力,因而原告馬某關于要求停止被告趙某對該套房產申請執(zhí)行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法院在多次調解未果的情況下,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