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某是泰州市某區房屋拆遷中心的一名臨時工,平時喜歡打打臺球、上上網,一來二去,便結識了“球友”——李某。在交往過程中,李某自稱是做跑藥生意的,在泰興市某藥廠工作,對此,生性豪爽的戴某并未深究。由于經常結伴打臺球,戴某與李某漸漸熟悉起來。

 

一天,李某急匆匆地找到戴某,說自己手上積壓了一批藥品,沒能及時處理,資金周轉出現問題,想到信用社貸款,希望戴某幫其做一下擔保。對于李某的請求,戴某立馬回絕了:“我不懂銀行貸款的事,也不知道該怎樣擔保啊。”但是,已經摸清戴某脾氣的李某,并沒有就此罷休,仍然三番五次找到戴某,稱兄道弟,并聲稱“信用社已經找好人,只貸1萬元,只要你到單位出個個人收入證明,蓋個單位公章,帶上個人身份證復印件,在擔保協議上簽上名字就行了。出問題也找不到你,你只是擔保人。”為了繼續蠱惑戴某,李某甚至提出“貸款拿到手,五五分成。”聽到這里,戴某的欲望一下子膨脹起來,顧不上再做考慮,遂答應了李某的條件。

 

在戴某的擔保之下,李某終于順利地從信用社貸出了1萬元。但是,此時的李某也立刻變了一副嘴臉,矢口否認了之前的約定,只給了戴某2000元“好處費”。對此,戴某心里憤憤不平,但也毫無辦法,只能自我安慰:“我只是擔保人,錢又不需要我還,能白白撈到2000元也行了。再說,以后和他也不想再有什么來往了。”戴某并沒有意識到,自己已經掉進了李某精心設計的“陷阱”。這次的擔保,僅僅只是開始。

 

騎虎難下,硬著頭皮作擔保

 

僅僅三個月過后,之前消失無蹤的李某又突然聯系到戴某,與上次的態度截然不同,絲毫沒有了“請求”的意味,甚至多了“威脅”的意味:“上次貸的錢還沒還,現在我也沒有錢還,如果要還,只有一個辦法,就是以同樣辦法到另一家銀行弄一筆錢。這事還得你來做擔保。”聽到這里,戴某才明白自己被“混混”給“設計”了,自己其實就是在幫助他詐騙銀行,想到這里,戴某的心一下子沉了。

 

“要是到時候銀行跑到單位追要貸款,上次騙取貸款的事不就暴露了嗎?別說名聲,工作到時候也保不住了。”戴某在心里不斷地盤算著,“要不跟他再搞一筆,這樣上次錢也能還上,弄不好還能撈點錢。”最終,戴某又一次答應了李某的“要求”。

 

因為上一次的貸款還沒還上,李某深知,無法再用自己的身份證貸款。經過一段時間的摸索,李某弄到了一個長相酷似自己的人的身份證,遂以此人的名義,在戴某的擔保下,從某信用社又成功貸出了2萬元。為了安撫戴某,李某又給了戴某4000元的“好處費”。連續兩次的不勞而獲,讓原本內心還忐忑不安的戴某,膽子也愈發大了起來。

 

心安理得,主動幫忙騙貸款

 

又過了三個月,李某又找到了戴某,表明錢用光了,想再到銀行貸出一筆款。此時此刻的戴某,心里再也沒了顧忌與不安,反而認為這是白撈錢的好機會。但是,戴某突然想到,自己已經連續兩次讓單位開據了收入證明,再開的話,單位不可能同意。對此,詭計多端的李某并沒擔心,表示“自己已經想好辦法”。經過李某的解釋,戴某才明白,原來李某為了今后貸款方便,早已謀劃好,準備私刻假章,偽造收入證明。此時的戴某不禁佩服起李某的“聰明才智”,心想,以后“搞錢方便多了”。

 

李某、戴某趕至常州,花200元刻了一枚泰興市拆遷辦的公章,回來后,戴某就用自己單位辦公使用信紙偽造了一份收入證明,用于騙取貸款。經過銀行查詢,李某已經在銀行黑名單上,不能再次貸款。早已財迷心竅的戴某遂決定鋌而走險,以自己名義到銀行貸款。在“手續齊全”的情況下,戴某順利地從某工行貸出了3萬。為避免銀行到單位追款,在戴某的一再要求下,李某終于答應抽出1.2萬元填補上第二次的貸款,剩余的1.8萬,戴某分得4000元,其余的錢均被李某拿走。

 

膽大包天,自編自導騙貸款

 

到了20054月,因以戴某名義貸款的錢遲遲沒有還上,工行找到了戴某的工作單位。得知此消息,戴某傻了眼,隨即找到李某,催其趕緊還錢。李某卻不慌不忙地說:“別急,我已經選好目標,再到銀行貸點錢,這次我提供信息,貸款你自己去搞,自己去支配。”戴某聽出了弦外之音,工行的錢李某壓根就不想還了,只能自己吃啞巴虧,自己負責。但是自己哪有那么多錢啊。只能硬著頭皮,再貸一次款。

 

因戴某、李某都上了銀行黑名單,要貸款,得以他人名義和擔保,早已心急火燎的戴某不禁將黑手伸向了身邊的同事。一次偶然的機會,戴某看到同事尹某的身份證掉在地上,遂偷偷撿起,揣進了自己口袋。為了搞到尹某的收入證明,戴某又想起了私刻公章的伎倆。遂教唆他人,趕赴常州,刻了標有“泰興市建設委員會”的印章。一番大費周章之后,利用偽造的手續和假冒頂替的手段,戴某成功地從信用社貸出了3萬元。

 

可是,3萬元到了手,戴某的心思陡然轉變了,絲毫沒了還錢的意思:“以前伙同他人騙取銀行貸款的事情單位已經知道了,工作是保不住了,生活也沒了著落。李某騙那么多錢,眼看也沒多大事,無非是銀行的人上門催要貸款,我還不如拿這筆錢到賭場搏一搏,或許能掙上一大筆。”結果,戴某不但沒有翻身,相反將騙取來的3萬元貸款全賭輸了。

 

窮途末路,被判刑罰方知悔

 

不久之后,泰興市某信用社向公安局報了案,經過公安機關的偵查,戴某、李某及其他同伙相繼落網。

 

201025,泰興法院審理了此案,認為被告人戴某和李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冒用他人名義,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詐騙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貸款詐騙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應分別予以懲處。遂依照我國《刑法》和《關于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的相關條款和規定,以詐騙貸款罪分別判處李某和戴某有期徒刑56個月,罰金人民幣6.6萬元和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1萬元。

 

在悔過書中,戴某寫到:“(一開始)我知道我已經犯下錯誤了,只幻想憑他(李某)的本事能擺平此事,惡性循環,我成了他的一個棋子。……回憶我犯下的錯誤,我后悔莫及。我對不起父親和愛人,更沒有臉見我的小孩,我不是一個好兒子,更不是合格的丈夫和父親,我懺悔我當時為什么不早一點反省自己在干什么。”但是,面對嚴厲的刑罰,這樣的悔過已經悔之晚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