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0,淮安楚州區法院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沈克靜有期徒刑四年,對其已退出的犯罪所得95000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據悉,這是楚州法院首次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名辦理的案件。

 

2006年底至20074月,被告人沈克靜在擔任上海河濟置業發展有限公司工程項目總指揮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工程安排、劃地進場作業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后4次收受他人賄賂共計人民幣95000元。去年11514時許,沈克靜被安徽省明光市警方抓獲。案發后,沈克靜已退出涉案贓款。

 

法院認為,本院認為,被告人沈克靜作為公司中的工作人員,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錢財,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被告人沈克靜退出全部贓款,故法院酌情對其從輕處罰。(胡子靜 張福華 張士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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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確定的新罪名,于2007116日起施行。它是由刑法原第一百六十三條“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在犯罪主體上擴大到其他單位的非國家工作人員演變而來,是指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