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楚州首例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一審宣判
作者:胡子靜 發布時間:2010-03-11 瀏覽次數:681
2006年底至2007年4月,被告人沈克靜在擔任上海河濟置業發展有限公司工程項目總指揮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工程安排、劃地進場作業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后4次收受他人賄賂共計人民幣95000元。去年1月15日14時許,沈克靜被安徽省明光市警方抓獲。案發后,沈克靜已退出涉案贓款。
法院認為,本院認為,被告人沈克靜作為公司中的工作人員,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錢財,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被告人沈克靜退出全部贓款,故法院酌情對其從輕處罰。(胡子靜 張福華 張士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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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確定的新罪名,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