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已進入了老齡化社會,老年人口已達1.3億,占到全國總人口的10%以上,而且正以年均3.2%的較高速度增長。每個老人都期望有個安定祥和的晚年,然而現實生活中特別是在農村子女承擔贍養義務的情況卻不盡人意。

 

離婚后幸福家庭解體

 

武聶生活在一個原本幸福的家庭,但在他2歲時,父母親協議離婚,協議中其隨父親。父母離婚后,武聶一直跟隨奶奶和兩個叔叔生活,上學也由奶奶安排。至其13歲時,父親再婚。武聶結婚后,其與父親、繼母分開居住至今。

 

年逾古稀卻無人贍養

 

俗話說“改嫁的娘,倒掉的墻”。父親再婚后,武聶隨父親、繼母生活在一起。武聶結婚前,他將婚前收入全部交給家中。如今,武聶父親年逾古稀,且老兩口體弱多病,因武聶不盡贍養義務,訴至法院。武聶認為,其對父親、繼母沒有贍養的義務,因為在以前的生活中兩老人沒有給予自己任何支持。其從小由奶奶和兩個叔叔帶大,上學也是奶奶安排的。在自己結婚前,自己已經將收入全部交給家里,與繼母沒有形成撫養關系。

 

老淚縱橫終圓贍養夢

 

在庭審調解中,武聶情緒異常激動,在這個看似“平等”的邏輯推理中,法官以父親含辛茹苦拉扯他成人為切入口,苦口婆心地規勸。告訴武聶,每個人都有變老的一天,養老的問題不可回避。自古以來贍養老人是中華傳統美德,家庭的小和諧才能促使社會的大和諧。撫養與贍養關系并不是對等的買賣合同關系,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老年人養老主要依靠家庭,因此家庭成員應當關心、照料老年人。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同時,對患病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和護理且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武聶父親是其親生父親,有要求武聶對其盡贍養義務的權利。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本案經調解無效,近日,濱湖法院做出判決,判令武聶承擔相應的贍養義務。年逾古稀的父親頃刻間老淚縱橫。(文中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