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傳統婚戀觀受權利、金錢等多元價值觀沖擊,當今社會離婚率居高不下,婚姻家庭類糾紛所引發的社會問題層出不窮。所謂“清官難斷家務事”,在處理形形色色婚姻家庭類糾紛案件時,許多頗有代表意義的個案常常引發人們對法律事實背后人情、道德、倫理的深深思索。

 

近日,無錫濱湖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離婚引發的撫養費追索案件。薛某(女)和唐某(男)都是無錫某高校的教師,婚后生有一個13歲的兒子。夫妻雙方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瑣事引發矛盾,彼此猜疑,互不信任,最終導致感情破裂。雙方協議離婚的過程中對財產分割無異議,但都堅持要孩子的撫養權,雙方幾次協調,都無法達成協議。為盡快與唐某離婚,薛某最終以放棄孩子撫養權為妥協,與唐某簽訂協議至民政局辦理了離婚手續。誰知離婚后不久,薛某就以兒子法定監護人的身份,將父親唐某告上了法庭,以兒子上學費用增加,自己無力繼續承擔為由,要求唐某履行撫養義務,給付兒子到獨立生活為止的撫養費。法院開庭時,雙方當事人情緒都非常激動。薛某認為,當初放棄孩子撫養費是為求離婚心切,不得已而為之,法律上唐某仍有撫養子女的義務,理應支付撫養費。而唐某則抗辯認為,當初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時,雙方就已經就子女撫養問題達成了一致,是薛某自愿放棄的,現在又出爾反爾,堅決不同意支付。承辦法官苦口婆心地勸導,雙方都絲毫不肯妥協,最后,法官只能依照婚姻法規定,未成年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即使父母一方表示不要對方支付孩子的撫養費,但不影響孩子以后向任何一方主張撫養費,判決唐某自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的次月起每月給付孩子撫養費450元。

 

父母離異,漫漫歲月身處這樣一種特殊而畸形的家庭環境生活,對孩子的身心健康已經是莫大的傷害。親生父母先是互相爭奪撫養權,繼而推卸撫養義務這樣一場曠日持久的拉鋸,又會對孩子年幼的心靈造成怎樣的創傷和打擊?婚姻失敗,夫妻雙方理應本著平等、寬容的原則理智平和地對待婚姻的解體,豈能以親生骨肉撫養利益的犧牲為代價去換取個人情感上的自由,亦或將撫養費作為離婚后財產追索的砝碼,這是對子女利益的漠視,是對子女撫養教育的不負責任。目前民政部門對離婚協議的審查還僅限于形式審查,法律又明確規定了子女對撫養費追索的權利,這就造成撫養權制度的監管缺失,這對于離異家庭子女的撫養、教育將產生十分不利的影響,這一現象值得全社會關注和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