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法院最近審結了一起“一怒為紅顏”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因女友被他人言語羞辱,石某對他人大打出手,打掉了6500元。

 

石某和楊某是男女朋友關系。200911月的一天,楊某在常熟某網吧上網和男性網友姚某進行聊天。聊天過程中,姚某詢問楊某的工作情況,楊某拒絕回答。多次詢問被拒絕回答后,姚某一怒之下便問楊某是否在提供特殊服務的場所工作。楊某覺得自己受到姚某的侮辱,便打電話告訴男友石某,稱自己被別人侮辱。石某接到電話后立即來到楊某所在的網吧,二人一起找到了姚某。找到姚某后,石某大打出手,對姚某進行了毆打,致姚某頭部和臉部多處受傷。事后,姚某要求石某賠償自己因被打受傷造成的損失,石某拒絕賠償。無奈之下,姚某將石某告上法院,要求法院判決石某賠償自己的損失。

 

法庭查明事實后認為,原告姚某言語不雅,有一定的過錯;被告石某出手打人也存在過錯。在此基礎上,法庭對雙方當事人進行了批評教育。經過法庭的批評和教育,姚某和石某都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最后,在法庭的調解下,被告石某賠償原告姚某醫療費、營養費等損失6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