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云:百善孝為先,孝敬父母是中華民族優良傳統,然而家住沭陽縣新北鎮的王老漢夫婦卻因兒子不盡贍養義務,將兒子起訴到法院,要求收回贈予兒子使用的房產。201035,沭陽縣人民法院對這起物權糾紛案件作出判決,依法支持了老人的訴訟請求。

 

1985年王老漢夫婦自建房屋六間,并辦理了房屋所權證,1995年,因兒子王虎結婚需要,王老漢將其中四間贈與兒子結婚使用,至今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20091020,因兒子拒不履行贍養義務,王老漢夫婦一紙訴狀將兒子告上了法院,后經法院調解,兒子履行了贍養義務。

 

法院審理后認為,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現因房產的所有權尚未轉移,贈予人在贈予財產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予。同時,王虎未盡到對父母贍養義務的行為屬于撤銷贈予合同的法定要件。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支持了王老漢夫婦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