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息借貸卻屢拖不還 起訴之日即起算利息
作者:朱煥東 發布時間:2010-03-10 瀏覽次數:750
近日,啟東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依法判決被告孫某歸還原告陳某借款20000元,利息自
孫某、陳某于2005年初相識,2006年10月,孫某向陳某借款2萬元,并出具了借條,事后孫某未能歸還,經陳某催要,孫某于2008年10月向陳某出具了“今借陳某現金2萬元正”的借條一份,因陳某多次催要未果,遂于
法院認為,原、被告借貸關系成立。被告向原告借款由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條為證,被告應承擔歸還借款的民事責任。原告主張被告支付利息2萬元,因借據中并未約定借款的利息,故該借款的利息只能從權利主張之日起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息。遂作出以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