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啟東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依法判決被告孫某歸還原告陳某借款20000元,利息自201022日起至借款還清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孫某、陳某于2005年初相識,200610月,孫某向陳某借款2萬元,并出具了借條,事后孫某未能歸還,經陳某催要,孫某于200810月向陳某出具了“今借陳某現金2萬元正”的借條一份,因陳某多次催要未果,遂于201022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認為,原、被告借貸關系成立。被告向原告借款由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條為證,被告應承擔歸還借款的民事責任。原告主張被告支付利息2萬元,因借據中并未約定借款的利息,故該借款的利息只能從權利主張之日起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息。遂作出以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