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句容法院審理了一起特殊的涉及“無證駕駛”的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

 

被告張某系巴西籍華人,在句容經營一家商貿公司。20088月,張某將所駕轎車停駛在句容市華陽東路地段處非機動車道,在其開車門時與晉某所駕電瓶車發生碰撞,致晉某受傷,兩車損壞。句容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隊認定張某承擔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晉某不承擔責任。雙方因賠償事宜未達成一致意見,晉某起訴至法院要求張某及張某所投保的保險公司賠償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電瓶車等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保險機動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被告張某在事故發生時雖持有國際駕照,但尚未取得中國駕照,且該國際駕照不被我國認可,故張某仍屬無證駕駛。根據交強險條例的規定,保險公司只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墊付搶救費用,且不承擔受害人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對財產損失以外的其他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

 

國際駕照不是一個駕駛執照,它只是由駕駛員本國的官方機構或經其授權的其他機構根據該國政府所參加的聯合國道路交通公約、以公約中規定的標準式樣、用英、法、俄、中、阿拉伯、日等多種語言為駕駛員出具的證明該駕駛員持有該國有效駕照的一份證明,其主要用途是幫助其他國家的警察讀懂駕駛員的姓名、地址、準駕車型等必要信息。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第三款規定,持有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的人,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考核合格的,可以發給中國的機動車駕駛證。張某在我國境內開車仍需取得我國駕照,其僅持有外國駕照而沒有我國駕照,在我國境內開車行駛屬于無證駕駛。而由無證駕駛所引發的交通事故,駕駛人需承擔事故全部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