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好色惹的禍 兩張蹊蹺欠條送他上法庭
作者:姚鑫 發布時間:2010-03-05 瀏覽次數:753
一場欠款官司引出一段年紀相隔三十歲的“同居情”:女方在法庭上出具了兩張1.5萬元的欠條,情急之下男方鼓起勇氣說出他們原本是情侶,相處不到一年就鬧分手,自己寫下分手費“欠條”是被迫的,而且只有一張是自己所寫,自己不會“賴賬”,不知道怎么會還有一張欠條。昨天,崇安法院審理了這起“剪不斷、理還亂”的借貸糾紛。
今年56歲的老馬前年離婚,現在一個人生活。09年初,老馬和朋友李冬強到一家舞廳跳舞時結識了在舞廳做服務員的陳菲,年輕貌美的陳菲一下子就吸引了老馬的目光,從此,老馬每隔一段時間就到舞廳去找陳菲,一來二去兩個人產生感情。老馬聲稱自己是做木材生意的,家里的一套房子要拆遷了,也會有上百萬的補貼。
年齡相差30歲,兩人迅速戀愛。陳菲聰明伶俐、相貌端正,老馬像長輩一樣對陳菲相當照顧。不久,陳菲從舞廳辭職,搬出去與老馬同居。雙方年紀差距大,要面子的老馬怕影響不好,向老朋友李冬強租了間房子居住。
剛開始時,兩人感情很好,但甜蜜的日子持續了不到一年,陳菲發現老馬并沒有他自己所稱的富有,房子也遲遲沒有拆遷。她認為自己的真心和身體都白白付出給老馬,非常生氣,于是整日與老馬大吵大鬧。
09年10月,老馬覺得雙方難以繼續共同生活,認為分手是最好的選擇,便向陳菲提出了分手。陳菲不甘一句分手就了事,要求老馬賠償她的精神損失費,如果不給錢的話,就把兩人不正當關系公布出去。
老馬想早點結束雙方關系的想法,息事寧人,硬著頭皮答應了陳菲的要求,寫了一張1.5萬元的欠條,兩人的戀愛關系宣告終止。當時老朋友李冬強作為見證人,在欠條上簽了字。
并不富裕的他一時拿不出這筆錢出來,老馬承諾陳菲在房子拆遷之后,會立即把錢付給陳菲。沒想到,剛過幾天,就接到法院的傳單。老馬糊涂了,明明只寫了一張1.5萬元的欠條,怎么會有兩張欠條,欠錢3萬。更令老馬奇怪的是,好朋友李冬強不知道何種原因被對方“策反”,成為了對方證人。
庭審中,陳菲說當時老馬稱做生意缺錢,她就在09年8月的一天上午給了他15000元現金。下午又從銀行里取出15000元給老馬。當時現場沒有其他人在場。后來陳菲要求老馬還錢,老馬沒錢,她就要求老馬寫下了兩張欠條。
“當時陳菲以死相脅要我寫了1.5萬元的欠條,沒想到之后又拿欠據提起訴訟。”老馬聲稱并未向陳菲借款,而是陳菲一直糾纏自己,并要他拿1.5萬元作為分手費,陳菲威脅他要將此事鬧到孩子那邊去。老馬回憶當時情形,寫了第一張欠條后,陳菲讓他修改日期,他涂改了一下,陳菲又讓他重新寫一份欠條。缺乏法律意識的他這才恍然大悟,沒有把第一張欠條要回。
一方聲稱是“借款”,一方卻認為是“贈款”,如何認定這3萬元的性質成為本案的爭議焦點。辦案法官圍繞這張蹊蹺的借條來展開思路,并結合雙方特殊的關系予以解讀,還原事實真相。據調查,雙方未辦理婚姻登記手續,僅是同居關系而非婚姻關系。兩人的同居是雙方自愿的行為。陳菲出示了老馬所寫的欠條,是兩人分手時,女方向男方提出的精神損失賠償費用。陳菲在兩次開庭時交款地點說法不一,而且第一張欠條有明顯涂改的痕跡。
無錫崇安法院審理后認為,只有以合法方式取得的債權才能受到法律保護,從本案提供的證據來看,本案中陳菲以散布馬某與其不正當關系和讓馬某身敗名裂等手段向馬某索要分手費,可以認定該欠條是馬某在受脅迫情況下所書寫,本案雙方當事人之間并不存在事實借貸關系。
但法院綜合考慮雙方同居一年的事實,從保護婦女合法權益的原則以及社會普遍的評價標準,認為馬某還是應適當的向陳菲做出必要的補償。最終,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老馬于2010年3月底前一次性支付陳菲5000元。(因涉及當事人隱私,文中人物均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