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蘇省邳州法院審結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一審判決被告花龍秀、張麗麗共同歸還原告余化龍借款27000元、支付利息5100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兩被告花龍秀、張麗麗原系夫妻關系。2008213,被告花龍秀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據一份,約定月息15厘;2008416,被告張麗麗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條一份,約定年息1800元;2008213,兩被告向唐寅借款10000元,并共同出具借條一份,約定年息1800元; 2008年12月24,被告張麗麗向劉秀借款5000元,并出具借條一份,沒有約定利息。唐寅、劉秀均將債權轉讓給原告,并通知了被告。兩被告于20081231在民政部門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約定共同債務由被告花龍秀承擔。20092月,被告花龍秀償還原告款800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借貸關系、債權轉讓關系合法有效,原告要求歸還本金、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成立。本案所涉借款均發生在兩被告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應認定為共同債務,由兩被告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兩被告離婚協議的約定,不影響原告向兩被告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可以基于離婚協議向另一方主張追償。被告張麗麗未到庭參加訴訟,應當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據此作出如上判決。(文中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