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啟東法院依法審理了孫某與韓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依法判令孫某歸還原告韓某借款人民幣70000元。

 

孫某與韓某于20053月登記結婚,后因性格不合于2007419協議離婚。同年813,孫某向韓某借款70000元,并于當日出具借條一份,言明“今借韓某人民幣柒萬元正。借款人:孫某”。20071024,孫某與韓某登記復婚。婚后,雙方常為生活瑣事發(fā)生爭吵,韓某于2008917訴至本院,要求孫某歸還借款70000元。919,韓某起訴孫某到啟東市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原、被告雖系夫妻關系,但借款行為發(fā)生于婚前,應認定借貸關系有效成立。遂做出以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