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10日大清早,泰興法院審判大樓里就涌進了一大批農民工,他們面露喜色,個個顯得興奮不已,與周圍正在焦慮地等待開庭的人們形成了強烈的反差。原來他們來自江蘇鹽城、興化、徐州等地,是接到泰興法院通知后,匆匆趕來領取已經討要了十年的執行款的。

 

“還是泰興法院有辦法,幫我們討回這么久的欠款。”、“嗨,真沒想到這錢還能收回來啊!”、“王法官真是好法官。”……承辦此案的王榮華法官還沒到場,一句句熱忱的話語,就已經彌漫了整個審判大樓。

 

其中一位當事人介紹了事情的來龍去脈。1998年,他們中絕大部分人為了建房,將含辛茹苦掙來的錢預交到了興化一磚瓦廠,總以為到了年底,可以如期付到磚瓦。誰曾想,就在年底的一天,該磚瓦廠突然大門緊閉,廠長和工人都沒了蹤影,預交的磚頭貨款都打了水漂。

 

據統計,共有57名農民卷入了磚瓦廠欠款糾紛。其中,很多人家境貧困。為了討回磚頭款,57名農民工開始了漫長的討薪之路。他們經過興化法院的訴訟、多次集體上訪,但倒閉的磚瓦廠根本沒有還錢的跡象。

 

為盡快化解糾紛,維護好57名農民工的合法權益,2006年8月7日,泰州中院將興化法院安制的其中12起案件指定給了泰興法院,要求實行交叉執行。

 

立案后,承辦人王榮華法官遂趕赴興化,深入實地,了解案情。經查實,該磚瓦廠原是興化市某鎮政府開辦的企業,因經營不善倒閉后,該鎮政府遂將其作價165萬元抵償給了某信用社,而其中,只有137萬元用于償還磚瓦廠遺留債務,另有28萬元被該鎮政府擅自抽逃,用于償還其他企業所欠信用社的借款。

 

王法官認為,鎮政府擅自抽逃磚瓦廠資金,用于償還非磚瓦廠債務,已經侵犯了其他債權人對磚瓦廠的債權,應當將抽逃的28萬元返還,用于實現債權人的債務,遂依法追加該鎮政府為被執行人,但其未在規定期限內履行。鑒于被執行人的特殊性,2007年2月6日,王法官致函興化市人大常委會和政協,履行了告知義務,后被執行人仍未履行。面對這樣的情況,王法官并沒有氣餒,通過多方走訪、查詢,于2007年4月24日依法凍結了該鎮政府帳戶存款23萬元。

 

對凍結其存款的裁定,被執行人(該鎮政府)一度表示不服,于是,該案又經歷了提出異議、裁定駁回、申請復議、中院再次駁回的復雜環節。

 

在這期間,王榮華法官并沒有片刻松懈,始終密切關注著此案的進度,為成功凍結23萬元存款,他先后6次不間斷地開出“協助凍結存款通知書”,進行續凍。正是他的這種嚴謹與執著,2009年年底,該鎮政府被凍結的23萬元才成功地被劃到法院帳戶。

 

鑒于磚瓦廠所有的資產已被清理完畢,其他無財產可供執行,為依法妥善解決此案,維護好全部債權人的權益,泰州中院遂提出將仍中止在興化法院的45起案件,由泰興法院按照我國《民訴法》的規定,會同泰興法院承辦的12起案件,一并分配。

 

為盡快將執行款發還到申請執行人手中,讓他們度過一個安樂祥和的春節,王法官決定趕在春節之前,將23萬元發還到人,于是,便出現了一開始的場景。

 

考慮到欠款跨度年限較長,大部分當事人家境貧困,且多數人為了討要欠款,已經付出了不少艱辛,其中有些人已經去世,王法官在擬定分配方案時,主動向泰州中院提出了由泰興法院和興化法院退還申請執行人已預交多年的訴訟費、執行費的建議。正是王法官這樣的“有心之舉”,兩家法院最終全部退還了這57名農民的訴訟費、執行費,共計5萬余元。

 

“王法官真是位好法官,是他幫我們要回了我們的血汗錢哪!”領到錢的陳某興奮地說,“要不是他的努力,我們這錢還指不定要到呢!”

 

“這3000塊錢終于領到了!謝謝法官哪!”楊某拿著剛剛領到的存單,感慨不已:當年,這筆錢是父親借的。為了還、討這筆欠款,父親吃了很多苦,直到去年去世前都念念不忘。

 

……

 

領到錢的人們,忍不住相互談論,感慨起來,喜悅充滿了他們的臉龐。

 

經過一天的努力,下班前,所有到庭的申請執行人都領到了各自分配數額的存單。法庭里,再次響起了熱烈的掌聲,那時那刻,王榮華法官靦腆地笑了。興許他們不知道,已經接近年關,而要退還執行費還需要走一定的程序,若按常規,當天他們肯定領不到退還的執行費。但為了讓他們少跑一次腿,王法官已經暗自掏出了5530元,預先進行了墊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