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神賜福放煙花 侵權傷人遭索賠
作者:如東縣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10-03-04 瀏覽次數:723
到寺院本是求神賜福,不料燃放的煙花傷到行人惹來官司。近日,如東法院以侵害人身權為由判決被告李某賠償原告張某人民幣6000元。
2010年元旦,被告李某攜妻兒到郊區的寺院求神賜福。在寺院門前燃放煙花,開始幾個煙花彈騰空而起,在空中爆炸綻放,到第五個煙花彈,由于地面不平,打出去的煙花彈將煙花筒帶倒,剩下的煙花彈順著地面橫穿射向公路。見此情形,游客及行人急忙躲閃,李某不敢近前,也躲在寺院內。張某駕駛著摩托車路過,被煙花彈擊中小腿,造成嚴重傷害。后經及時治療,花去醫療費4000元。張某養傷期間,時值中國傳統節日春節,本能開開心心過個好年,卻在病床上熬了一個年關,心里感到很痛苦,故將李某起訴到法院,除要求被告李某賠償直接損失外,還要求賠償精神損失費10000元。
如東法院認為,被告李某燃放煙花,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傷及行人張某,侵害了原告張某的人身權。根據《民法通則》第百一十九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故判決被告李某賠償原告張某醫療費、誤工費等5500元。針對原告要求的精神損害賠償金,法院認為,春節是中國的傳統節日,張某因李某的侵權而臥床養傷,影響了張某過年的喜慶心情,故判決被告酌情賠償原告精神損失費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