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前賣房今日后悔想要回
作者:李艷 發布時間:2012-05-30 瀏覽次數:582
近日,句容法院審結一起因農村房屋買賣合同引起的糾紛案件。
兩原告系夫妻關系,十年前,兩原告長子袁某將老家農村上的四間平瓦房協議賣給了同村村民貢某,十年來一直和長子袁某生活在一起。十年過去了,現在老倆口以現在無處居住以及當初兒子袁某賣房自己未在房屋買賣協議書上簽名,且自己也從未知道兒子買房一事為由向法院提起起訴,要求被告貢某返還占有的四間房屋,且將自己兒子袁某也列為被告。在經過詳細的調查后,承辦法官發現該訴爭房屋的買賣協議系由兩被告在兩原告當時的住所簽訂,且由于兩原告與被告袁某的特殊親屬關系,使被告貢某不會產生合理懷疑,被告袁某以原告的名義與被告貢某簽訂協議的行為構成了表見代理,因此兩原告應受該協議的約束,且原、被告雙方均系該村村民,被告貢某依法享有該集體經濟組織內農村宅基地使用權。
基于以上事實,法院對原告要求確認協議無效,并返還房屋四間的訴請不予支持,最終判決駁回了兩原告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