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法官悉心融堅冰 眼殘兒童節前獲賠償
作者:殷中華 丁扣萍 發布時間:2012-05-30 瀏覽次數:451
“我孩子因玩劣質手槍眼睛致殘,賣手槍的又是個多病的老奶奶,要不是執行法官耐心釋法,這筆賠償款恐怕要打水漂了!”近日,建湖法院經悉心協調,妥善執結一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一位因使用“三無”手槍導致左眼殘疾的11歲兒童季某終于在“六一”兒童節前拿到了賠償款。
2010年10月的一天,年僅9歲的季某在小區附近的商店購買了一把玩具火藥槍和一盒火藥子彈,手槍和子彈均為“三無”產品。因火藥槍內裝入子彈后,子彈不能擊發,便甩下手槍查看槍口,查看過程中左眼被子彈擊中,致左眼爆炸傷,經治療后遺左眼角膜混濁,新生血管長入,左眼視力盲目4級,構成八級傷殘。多次調解無果后,建湖法院于2011年11月判決商店的經營者徐某承擔16萬余元的賠償義務。
案件判決后,徐某不按期履行義務,季某遂于今年3月申請法院執行。
一邊是年僅11歲的申請執行人季某,因“三無”手槍致左眼爆炸傷,后遺八級傷殘,理應得到賠償;另一邊,年已72歲的被申請執行人徐老太身患疾病,又無固定生活來源。案件的執行尤為困難,執行工作陷入僵局,但執行法官沒有泄氣。
考慮被執行人徐老太年歲已高,直接與其溝通不但執行工作無法取得進展,還極有可能引發意外。執行法官遂多次與其四個女兒交流,向她們耐心釋法明理,告知其季某因“三無”手槍致殘,作為“三無”手槍的銷售者,于法、于情、于理應履行相應的賠償義務,引導她們將心比心,換位思考,開導老人主動履行法律義務。另一方面,又反復做季某父母的思想疏導工作,建議他們考慮被執行人年歲已高、身體多病、無固定生活來源實際履行能力差等現狀,作適當讓步。
受執行法官的真誠感染,申請人作出明顯讓步。“我們也是孩子的母親,能理解季某父母的心情,我們替我母親履行這筆賠償義務,免得老人背著官司在惶恐不安中度過余生。”看到季某的父母作出讓步,近日,徐老太的四個女兒主動向法庭交來9萬元賠償金,為這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的執行圓滿地劃上了句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