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建湖法院審結了一起花炮燃放時爆炸致人耳膜穿孔案,經庭調解,某名牌花炮生產廠家賠償燃放受傷者5000元。

 

今年正月初的一天,家住建湖沿河鎮的徐玉剛出于孝心,在某名牌煙花爆竹銷售點,買了1.581響的生日禮炮為丈母娘過六十大壽。當天晚上,徐玉剛為取丈母娘歡心點燃禮炮,剛要走開,突然花炮一聲巨響,整體爆炸,并形成一個巨的氣浪。當時的徐玉剛耳邊“嗡”的一下,穿在身上的新衣裳也被炸成了“乞丐服”,一個人傻站著,還是圍觀的親戚朋友連拖帶拉才叫醒他。事后,徐玉剛在妻子的陪同下,前往建湖縣人民醫院檢查,被確診為左耳鼓膜中央及后上邊緣見穿孔,并與購買花炮的銷售點交涉,要求其賠償人身與財產損失,多次協商未果,便一紙訴狀將花炮廠商、代理銷售商一同推向了被告席,要求其賠償損失共計6780元。

 

2012525日建湖法院受理此案。原告徐玉剛訴稱被告銷售的花炮燃放后直接發生爆炸,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故要求賠償損失。被告生產、銷售商則辯稱,花炮是正規廠商生產,系知名品牌,每道工序都經過層層把關,并有國家質量認證,屬于合格產品。并指證原告徐玉剛在燃放花炮時沒有達到50米的安全距離要求,故原告自身應承擔部分責任。

 

法官經過認真核實相關證據,確定該花炮品牌擁有國家質量認證標志,屬于該廠所生產的產品。但是原告人身損害與燃放該品牌的花炮的確存在必然的因果聯系,被告不能因為品牌有保證就否定某一產品產生缺陷的可能性,進而推卸產品質量問題產生的法律責任。另外,對于廠商辯稱的安全距離之說并不符合一般人所能了解的常識范圍,該院不予采納。由此可見,原告的人身損害是由廠商的產品缺陷造成的,屬于生產者的產品質量責任范圍。經過法官的耐心調解,原被告雙方分析了各自的利害關系,最終達成一致意見,由生產廠商賠償原告徐玉剛各項損失共計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