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豐法院審結一起特殊的人格權糾紛案件,雖然雙方當事人之間最終達成了調解協議,但原、被告間昔日的友情因一場官司而蕩然無存。

 

王某與宋某、梁某、陳某少年時義結金蘭,十幾年來一直親如弟兄。一日,“弟兄”四人在酒店吃飯,席間,本不勝酒力的王某為表達弟兄情意,開懷暢飲,最終酒醉摔傷致殘。王某家人要求宋某等三人賠償損失未果,于是王某將昔日“弟兄”宋某、梁某、陳某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50000元?! ?/span>

 

法院審理認為:一般情形下,公民對自己的健康、生命安全應負最高的注意義務,王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預見到過量飲酒會對其健康乃至生命安全產生不利后果,進而控制自己避免過量飲酒,而王某疏于履行對自身安全的注意義務,仍大量的飲酒,是其人身受到傷害的直接原因,對此后果,王某應負主要責任;宋某、梁某、陳某應預見到王某過量飲酒后可能會產生的危害后果,既未有效勸止,又未采取有效措施保證王某的安全,導致王某酒后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而摔傷致殘,三名被告亦負有一定的過錯。經過法官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賠償協議:宋某、梁某、陳某每人賠償王某人民幣15000元,當庭履行完畢。

 

王某獲得了宋某等三人的賠償,但是往日“弟兄”感情已不復存在,王某不由感嘆:“酒,這害人的東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