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證領了,明天就要辦婚禮了,一對80后小夫妻卻為“跟不跟公婆同住”發生爭吵。吵至激烈處,丈夫跳起來甩了新婚妻子一巴掌。妻子挨打后鬧分手,丈夫十分后悔,又是賠禮又是道歉,并應妻子要求簽下“如果再動手就賠償1-10萬”的承諾書。經過這番折騰,婚禮還是如期舉行了。可雷人的是,短短40多天后,承諾書還真兌了現!

 

結合很前衛:先“閃離”再“閃婚”

 

28歲的張斌與27歲的鄒小書,結合的過程很是前衛。兩人是20087月相識的,當時張斌單身,鄒小書是個剛剛結婚兩個月的新嫁娘。張斌對鄒小書印象很好,得知鄒小書的已婚身份后,著實郁悶了一把。盡管如此,兩人還是成了朋友。照理講,這兩人應該是不會相交的平行線,可男女感情充滿變數,就這么相處著相處著,他們的友誼變了味。200810月,鄒小書果斷離婚,投入張斌的懷抱。同年年底,兩人領取結婚證,并一起住進張斌父母家。

 

幸福很短暫:婚禮前一天吵架挨打

 

住到一起后,各種各樣的矛盾就出來了。首當其沖的是婆媳關系,鄒小書與張斌的媽媽面合心不合,明里暗里經常較勁,張斌夾在中間十分難受。起初,張斌努力保持中立,但沒過多久,就忍不住偏向自己媽媽了。因為鄒小書時常在他面前抱怨他媽媽,并且完全不顧他的經濟狀態,執意要求買新房搬出去單住,令他很反感。為了這些事,兩人小吵小鬧不斷,有時還動手。

 

鄒小書說,婚禮前,張斌共打過她三次。第一次是在20093月,那天,她與婆婆發生爭執,兩人都動了手,張斌聞訊趕來,幫他媽媽打她。第二次是在20094月初,她與張斌開車外出,在車里為房子的事吵架,她遭到張斌當街打耳光。第三次是在2009420,婚禮前一天。421是他們舉辦婚禮的大喜日子。20日清晨,兩人躺在床上商量婚禮的細節,憧憬婚后生活。起初氣氛還蠻甜蜜的,說著說著,一言不合吵了起來。先是為“婚禮上要不要背新娘”吵,接著又扯到“婚后要不要跟公婆同住”的問題上,吵到激烈處,張斌從床上跳起來打了她。

 

丈夫的承諾:“再打人賠償1-10萬”

 

鄒小書終于爆發了,她拼命吵鬧,堅決要求取消婚禮。張斌的父母趕緊出來勸解,喜宴訂了,請帖也發了,現在取消根本沒法向親戚朋友交代呀!迫于壓力,張斌向鄒小書賠禮道歉,并一再保證以后不會動手。鄒小書不屑地說,在她心目中,張斌已經沒有信譽可言了,除非寫成書面的,否則她不會相信,也不會回頭。迫于無奈,張斌最終寫下一份承諾書,承諾“再也不動手,如果再打老婆則賠償1-10萬元”。得到承諾書后,鄒小書不再吵鬧。第二天,婚禮照常進行,得益于化妝師的精湛技術,鄒小書臉上的淤青未被親友發現。

 

結果很雷人:不到50天承諾就兌現

 

平靜的生活未能持續多久。200968,張斌再一次對鄒小書動了手。鄒小書說,2009527,端午節前夕,她跟張斌因瑣事發生糾紛,張斌將她趕出家門,她只好住到公司宿舍。68日深夜,張斌母子來到宿舍樓下要求與她見面,并說手機里有她出軌的證據,她很生氣,為了跟張斌當面對質便下了樓,誰知剛下樓就遭到張斌母子毆打,致使左眼、左上胸等多處受傷。

 

失望至極,這次鄒小書沒有再給張斌希望,養好傷后,她到法院遞交了訴狀,要求法院判決她跟張斌離婚,并要求張斌承擔醫藥費,按承諾書賠償50000元,并支付精神撫慰金50000元——因為張斌實施家庭暴力。

 

南京玄武法院受理此案后組織了兩次開庭。庭審中,張斌表示,鄒小書講的很多情況都不是實情。“端午節前夕,鄒小書是自動離家,根本不是被趕走。那天,她很晚才回家,那段時間天天這樣,我問怎么回事,她說住在家里不開心,還說我母親的不是,我說你住得不開心可以搬出去住,我母親聽到我們吵架,進屋講了她幾句,她就不顧一切拿起東西要走。”另外,張斌還表示,他與鄒小書發生的四次爭執都是互打,應該認定為推搡,不應認定為家庭暴力。4月份在車里吵架,鄒小書竟上來搶方向盤,他氣極才動手。68日深夜,他冒著大雨找鄒小書回家,鄒不愿意,還搶他手機,兩人發生拉扯,鄒受了傷,他衣服也被撕破,身體多處被抓傷。

 

法官的觀點:不算家庭暴力,按協議賠錢

 

由于雙方分歧較大,調解不成,法官前不久做出了判決。張斌的行為未被認定為家庭暴力。承辦法官介紹,家庭暴力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禁閉、殘害或者其它手段對家庭成員從身體、精神、性等方面進行傷害和摧殘的行為。家庭成員之間動了手,并不等于構成家庭暴力,關鍵要看傷害的程度。本案中,張斌與鄒小書發生了四次爭執,最嚴重的傷害結果是鄒小書臉被打青,這個傷害程度跟“家庭暴力”比還是比較輕微的。而且根據雙方所述,矛盾過程中雙方都動了手,盡管張斌占上風,但這更像是推搡而非毆打。基于以上認定,鄒小書提出的5萬元精神撫慰金未獲支持。

 

那么,張斌寫下的承諾書有沒有效力呢?法官認為,這份承諾書是兩個成年人自愿達成的協議,完全具備法律效力。現在張斌違反承諾,動手打鄒小書,就該承擔賠償責任。承諾書中的約定是“1-10萬元”,法官酌情定為1萬元,醫療費包含在內。另外,法官認定張、鄒二人感情破裂,準許他們離婚。(文中當事人為化名)

 

多說一句:這樣的婚姻太兒戲

 

連法官都忍不住感嘆,這對小夫妻的婚姻太草率。你看,鄒小書結婚五個月就“閃離”,迅即投入張斌懷抱,千辛萬苦爭取來第二次婚姻,才剛剛舉辦婚禮,竟又瓦解!這不是草率是什么?張斌在庭審中這樣說鄒小書——“我們認識那會,她剛結婚兩個月,很快她就因為嫌前夫窮離婚了,因為看中我家境富裕,家庭背景較好,離婚才兩個月,就迫不及待跟我領證,并住進我家。”至于受害者鄒小書,說實在的,我也不怎么同情她——她曾為婚姻做過半分努力嗎?似乎一直都在要求、爭吵。沒有太深的感情,沒有為對方付出的意識,這是他們分手的根本原因。

 

遭遇家庭暴力該咋辦?

 

如果張斌的行為構成家庭暴力,又當如何處理?法官說,根據《婚姻法》,夫或妻一方有家庭暴力行為的,另一方起訴離婚,法院肯定會支持。另外,受害一方還可以根據婚姻法請求損害賠償。法院對家庭暴力的受侵害方的合法權益,會依法充分予以保護和照顧。必要(比如構成刑事責任)時還會向司法部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