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因交通事故拋出車外,其對本車是否適用交強險理賠?
作者:唐霄 朱彤 發布時間:2010-03-02 瀏覽次數:733
一個乘客所乘坐的車輛追尾撞到前面的車輛,把該乘客拋出車外,撞到前面的車輛受傷后搶救無效死亡,這個乘客對所乘坐的車輛是否可以參與交強險理賠?
張某,46歲,乘坐王某的汽車。行駛過程中,王某所駕駛的汽車與前面陳某所駕駛的汽車追尾相撞,又致使陳某的汽車與李某駕駛的汽車追尾相撞。在王某駕駛的汽車與陳某駕駛的汽車追尾相撞的剎那,坐在王某駕駛的汽車副駕駛位置的張某從前方擋風玻璃處被拋出車外撞到陳某駕駛的汽車上受傷,經搶救無效后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王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張某、陳某與李某不負事故責任。
張某的親屬將王某訴至法庭,要求王某承擔賠償責任40余萬元。訴訟中,王某辯稱張某系從乘坐汽車拋出受傷致死的,張某在事故發生時沒有受傷,而其受傷時已經不位于車內,故死者張某對于乘坐的車輛已不是乘客,而是第三者,應當求追加其駕駛車輛所投保的保險公司參與賠償,由保險公司先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張某12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國務院《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根據上述規定,交強險賠償的對象是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交強險對事故的本車人員的傷亡損失不予賠償。對本車人員的界定標準是事故發生時其是否乘坐于本車中。本案中張某于事故發生的當時乘坐王某駕駛的汽車內,其因事故的發生才被拋出車外受傷并死亡,事故發生時張某并沒有脫離乘坐的車輛,其被拋出乘坐的車輛受傷并死亡僅是事故發生的結果。故張某對乘坐的車輛而言仍為本車人員,不屬于交強險規定的其乘坐的車輛所投保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