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婦出車禍“提前”流產案引發多方關注
作者:姚鑫 發布時間:2010-03-02 瀏覽次數:739
孕婦李菲在遭遇車禍后,身體無大礙,但是孩子沒保住。事故第六天,李菲做了清宮術。因為賠償問題協商未果,李菲將肇事司機及保險公司告上崇安法院。李菲要求肇事方給付50000元的精神損害賠償,而該公司以未造成殘疾,車禍與流產無直接關聯為由拒絕給付。該案引發各方關注,多名人大代表旁聽案件審理。近日,無錫崇安法院作出判決,判令肇事方賠償醫療費等經濟損失的同時,賠償孕婦精神損害賠償金2000元。
事故發生后,李菲前往二院進行診治,超聲檢查報告顯示宮腔內見孕囊樣回聲,囊內未見明顯胚芽等”。第二天復查B超顯示:胚芽胎心未見等,傷后第五天李菲出現陰道流血,醫院診斷為難免性流產,表明孩子已經流產。
身體恢復后不久,李菲訴至法院,要求對方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保險公司表示只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精神損害撫慰金不予賠償,因為本次交通事故與李菲流產不具有直接關聯性。
流產是否由當天車禍造成?法院就李菲因交通事故受傷與流產之間的關系,向婦幼保健院作了咨詢,婦幼保健院稱,根據李菲提供的病歷顯示,李菲月經規律,受孕也是規律的,在停經30天后已明確妊娠,但根據
關于事發當天的撞擊,就目前情況看,與李菲流產的直接關系不確切。另外李菲當天X光檢查對胚胎是有影響,但李菲胚胎本身就發育不良,根據
法院審理案件后認為,李菲因交通事故所受人身、財產損害,應由賠償義務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根據李菲所提供的病歷資料及法院向有關醫療機構的咨詢,事發當天的撞擊及X光檢查會對胚胎產生一定影響,加速流產表現,故交通事故的發生及相關檢查系流產表現的促發因素,賠償義務人應承擔李菲流產損失30%的賠償責任
孕婦因交通事故受傷,并加速流產表現,身體及心理遭受了重大的傷害,要求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合情合理,但其請求的數額明顯偏高,應予調整,法院根據侵權行為人的過錯程度,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結合無錫市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等情節,確定以賠償2000元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