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周歲少年受人指使販賣毒品,2010223,年少無知的小華(時年16周歲,文中均為化名)被濱湖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1000元。

 

2009102615時許,公交站臺旁,一男子對一少年伸手說:“東西?”少年遞過去一包塑料袋問:“多少錢?”“1000元”對方回答道。公安便衣巡邏時發現兩男子正在交換東西,鬼鬼祟祟,形跡可疑,靠近他們時,兩人瞬間跑散。便衣迅速上前將其追住,帶回派出所審查。經訊問,少年小華供述了事情的原委。沒有工作的小華在老家接到朋友的消息說是能幫他在無錫介紹工作,到了后才知道被騙,介紹的工作是幫朋友做事,好處是開銷由朋友負責,年底另拿工資。被抓的當天,朋友聯絡好買主和交易地點,小華受朋友指使,來到一公交站臺,將毒品海洛因5.4販賣給吸毒人員,接過“貨款”(實際得款600元),神色慌張,沒來得及點一下鈔票,正準備離開時就被警察抓住了。公安人員當場從小華身上查獲白色粉末3包,凈重2.1,經鑒定含有海洛因成份。

 

法院審理認為:小華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予以販賣,數量達7以上,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且情節嚴重。鑒于小華犯罪時未滿18周歲,被抓獲后能如實供述,庭審中自愿認罪,依法可予以減輕處罰。據此,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