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廠付過8萬元工傷賠償款嗎?
作者:盧鳳 發布時間:2010-03-01 瀏覽次數:590
身為質檢員的唐某在工作中右手受傷,一年后,唐某離開原單位江陰某機械廠,走上了工傷賠償的維權之路。當案件進入到江陰市人民法院,該機械廠出具了一張由唐某簽名的勞動合同,表明對唐某右手受傷的事故,雙方早就已經以八萬元的賠償款一次性了結了,而唐某卻聲稱自己從未收到這八萬元,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事情還得從頭說起,2008年4月,唐某應聘到該機械廠從事質檢員工作,豈料,
被告機械廠此時出具了在
江陰法院經審理認為,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工傷待遇賠償問題自行和解的,都會簽訂和解協議,勞動者收到賠償款后必定要出具收條。本案中該機械廠無法出具這些證據,不符合工傷賠償自行和解的慣例。而唐某在唐某在離職后才主張工傷待遇,此時工傷待遇的支付條件才成就,因此雙方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就已經涉及一次性解決工傷賠償事宜也不符合常理。承辦法官著重用上述理由做了該機械廠的調解工作,最終使本案以廠方一次性支付唐某9萬元調解結案。
承辦法官提醒廣大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不可大意,如遇空白合同,應主動提出,要求用人單位填寫清楚,并確認與已經談好的用工條件相一致后,再寫上自己的名字。同時,勞動者應切記,勞動合同文本必須一式兩份,由用人單位和自己本人各執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