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年六十余歲的唐家兩兄弟,因父親在世遺留舊房,因舊房拆除遺留碎磚,兄弟因碎磚的分配發生爭議,哥哥將同胞弟告上法庭,要求判決現存碎磚歸其所有,弟弟賠償經濟損失100元。近日,射陽法院在多次調解未成的情況下,作出一審判決。

 

唐德與唐明兄弟關系,雙方的母親1999年去世,父親在2001年去世,兄弟另有姐妹四人,其他四姐妹均表示對父母所遺留的財產放棄分割,同意歸原、被告兩人所有。在2006年原、被告開始拆除其父母所遺留的房屋,當時弟弟請張某幫助其做工,在房屋拆除后張某向兄弟兩人購買了一些整磚頭,后張某又提出要碎磚,弟弟同意購磚人運一車碎磚在弟弟應得的份額中扣除。到2008年春節,哥哥對場地上的碎磚進行清理時,兄弟兩人對碎磚的歸屬產生矛盾。哥哥遂訴訟來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唐德主張被告唐明認可歸其所有的碎磚份額全部歸唐德所有,雖有張某與李某的證詞,但李某的證詞來自張某的敘述,證明效力明顯較低;對當事人所陳述的事實爭議,只有張某一人作證,雙方爭議的焦點為弟弟是否認可應歸其所有的碎磚份額全部給張某,現在張某作證的內容對其本人有利,張某作為本案的利害關系人,在無其他充分證據相佐證的情況下,本院對原告與張某所陳述的碎磚分割處理意見無法確認,只能按被告認可的事實予以確認。故原告要求現尚在場地上的碎磚全部歸其所有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鑒于被告已處理一部分碎磚,以及雙方對現在碎磚的形成所作貢獻等因素,本院確定原告對現尚在原房屋宅基地上的碎磚適當多分一些。原告唐德要求被告唐明賠償經濟損失100元的訴訟請求,沒有充分依據,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作出:雙方父母遺留的房屋被拆除后現尚在原房屋宅基地上的碎磚,其中三分之二歸原告唐德所有,另三分之一歸被告唐明所有,駁回原告唐德的其他訴訟請求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