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法院最近審結了一起沒有約定保證方式的民間借貸案件。保證人沒有明確保證方式,法院最終判決保證人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20094月,因生意需要周轉資金,姚某向方某借款9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為2個月,并向方某出具了借條。姚某的好友許某出于朋友關系以保證人的名義在借條上簽字。借款到期后,姚某未能依約還款。方某將姚某和保證人許某告上法庭,要求姚某還款,許某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庭審中,姚某對借款事實沒有異議。許某則認為借條上沒有明確保證方式,自己承擔的是一般保證,在姚某的財產被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之前,自己有先訴抗辯權,不應當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法庭經過審理后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被告姚某向原告方某借款90000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條為據,被告并不否認,故法院對該借款事實予以認定。保證人許某在被告姚某出具的借條上簽名擔保,但未明確保證方式,按照我國擔保法律的相關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時,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所以許某應對被告姚某的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最后法院判決被告姚某歸還原告方某借款90000元,保證人許某對上述還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