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因申請人南通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申請,南通中院保全了被申請人黃某位于如東某鎮的店面房一至三層。

 

申請人南通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如東某鎮開發店面房,被申請人黃某遂與南通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署了商品房購置合同一份,合同約定購置一至三層店面房。當南通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的店面房峻工交付時,黃某提出了因質量問題要求退房。南通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對此請有關部門作了簽定,認定所開發的房屋合格,擇日交付給黃某。黃某拒絕接受。南通某房地產開發限公司曾多次做工作,請黃某履行合同,可黃某還是不理不睬。200912月下旬,南通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向南通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并提出財產保全申請。南通仲裁委員會向南通中院提出了財產保全提請執行函,請求依法查封被申請人黃某所有的位于如東縣某地的房產。201028,南通中院作出了民事裁定,凍結被申請人黃某銀行存款73萬元,或查封、扣押其相應價值的其他財產、權益。29,南通中院執行局法官冒著雷雨前往如東查詢被申請人黃某銀行存款,一家一家銀行查,衣服被淋濕了全然不顧。中午12點多鐘,他們來到如東縣建設局,承辦人不顧午休,幫助認真查找,終于查到了相應價值的房產。執行法官依法當即將黃某的房產予以凍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