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登記難敵證據鏈 法官細查明辨所有權
作者:劉金霞 發布時間:2010-03-01 瀏覽次數:669
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自登記時發生效力。第十七條進一步明確了不動產權屬證書是認定所有權的最有力證據。但現實中的情況錯綜復雜,經常發生實際權利人和登記的權利人不一致的情況,這就需要法官在審理中明察是非,結合相關事實證據,維護真正權利人的合法利益。前不久江蘇省大豐市法院審結的一起名為借用合同糾紛的案件就是一個典型案例。
原告徐某與被告沈某原系某廠職工,關系較好,沈某和另一被告郭某原系夫妻,已于2005年離婚。徐某稱其有一套房子借給兩被告使用,兩被告離婚后,郭某仍然使用該房屋,拒不歸還,遂訴至法院,并提供有原告名字的房產證復印件,依據物權法相關規定主張權利。被告郭某認為房子是當初廠里集資建房,因當初沈某不具備申請資格,故借用原告名義集資,實際所有人是被告。初看起來,該案訟爭房屋房屋產權登記是明確的,但是法官沒有簡單的依據物權法作出認定,而是在審理過程中,通過走訪工廠領導等多種形式進行了細致的調查,掌握了大量的證據。查明了雖然交款證明以及房產證上寫得都是原告的名字,但房屋產權證一直有被告保管,兩被告曾經對房子進行過精致的裝修,還修建了車庫。兩被告離婚協議上也對該房屋作為共同財產進行了約定,且相關的證人證言都證明訟爭房屋實際是被告所有。所有這些證據前后相互印證,形成了有力的證據鏈,從而使得法官形成了高度的內心確信,判決駁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歸還房子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原告提出上訴,經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定原審判決正確,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