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225,一起因拖欠塔吊租賃款案件的申請人楊貴軍高興地拿到了執行款,感激地說:兩家法院共同配合,能執行到這筆錢真不容易。

 

被執行人劉學義因拖欠楊貴軍塔吊租賃款,2005年經法院判決由被執行人劉學義支付申請人楊貴軍租賃款、違約金、訴訟費計18000余元。案件生效后,劉學義長期在外行蹤不定。224,楊貴軍向法院電話反映其在被執行人劉學義家中正和其“商議”還款事宜,要求鼓樓法院立即到距離80公里外的豐縣范樓鎮楊樓村傳喚劉學義。面對鼓樓法院執行法官,劉學義態度蠻橫,以塔吊不是他租的,僅是其在租賃合同上簽了字為由,堅決不執行生效判決,并拒不配合法院傳喚,周圍聚集了同村六、七名其所帶建筑施工的民工。案件數額雖然不大,但矛盾尖銳一觸即發。執行法官當即向院領導匯報,并向豐縣法院執行局請求支援。豐縣法院執行局劉兵局長親自帶領執行局干警、法警10余人,奔赴30公里趕到執行現場,配合鼓樓法院執行法官將被執行人劉學義從該村帶離傳喚到法院。執行法官一方面嚴厲指責劉學義拒不執行生效判決的違法行為,對劉學義予以司法拘留;另一方面,動員其女婿幫助岳父劉學義墊付執行款。經做工作,其女婿第二天將執行款墊付到位。“本以為一、二萬元的小案子,法院不會那么較真。誰知道法院執行力度那么大,兩家法院來傳喚,我以后再也不會抗拒法院執行了!”被執行人劉學義無奈地說。

 

鑒于被執行人劉學義也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對其阻撓執行的行為作出書面檢查,本院對其作出提前解除拘留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