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4,大豐法院對犯有詐騙罪的吳某作出判決,判處其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吳某在其三十五歲時就因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滿釋放后又先后二次犯詐騙罪分別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一年六個月。20082月刑滿釋放時他已近六十歲,但仍惡性不改,重操舊業繼續行騙。同年11月,吳某以介紹他人工作、負責建筑辦公樓等名義,騙取他人的信任,騙得他人現金人民幣53000元。詐騙得逞后的吳某逃往外地,將所詐騙的贓款揮霍一空,直到20091211才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法院審理認為,吳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吳某曾因詐騙犯罪多次被判刑,但其仍屢教不改又再次犯詐騙罪,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而且所詐騙的贓款均被其揮霍沒有退贓,雖有投案自首情節,仍予以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