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3月的一個星期天上午,邳州某中學籃球場上,高一學生姬棟和同學們利用休息時間打籃球,在帶球過人中,姬棟被邱云一個沖撞,踉蹌摔倒在地,本想爬起來繼續打球的姬棟覺得腹部隱隱約約有些疼痛,渾身使不上力氣,幾個同學趕緊扶他下場坐在一邊休息。10余天后,同學們已經將這個太普通的打球沖撞忘記了,然而姬棟的腹痛不僅沒有消失,反而越來越重。

 

姬的父母得知情況后,趕緊將兒子送到當地中心醫院檢查。醫生經過檢查診斷為:“急性化膿性闌尾炎”,經過6天的住院治療,醫生告知可以出院了。然而,過了一個禮拜后,姬的腹痛又開始出現了,感覺情況不妙的父母趕緊將孩子送到徐州市中心醫院檢查,醫生經過全面的體檢,診斷為“急性重癥胰腺炎”,面對這個結果,姬的父母如遭雷擊,胰腺炎的難以治療眾所周知。隨后,姬棟先后在徐州中心醫院、中國人民解放軍八五醫院、復旦大學附屬中山醫院就診治療近4個月,累計支付醫療費為近10萬元。本不富裕的家庭突然遭遇如此事故,更是雪上加霜,出院后,姬的父母希望學校和邱云家人能夠幫助支付部分治療費,雙方反復協商未果后,20097月,姬的父母一紙訴狀,將姬所在的學校和邱云告上了法庭。

 

法庭爭辯

 

法庭上,原告姬某訴稱,在打球的過程中,被告邱云將自己撞倒在地,腹痛難忍,引發胰腺炎,被告學校,存在疏于管理的責任,兩被告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賠償自己醫療費等各項費用10萬元。

 

面對姬的起訴,邱云情緒非常激動,他認為,打球難免磕磕碰碰,自己也不是故意的,原告既然參加打球,就應該有被撞的準備和意識,就像國際上的籃球比賽,經常有些大牌明星被撞傷,也沒見有誰要求對方球隊賠償?何況,退一步來說,即使承擔責任,撞一下,也不能裝出個胰腺炎來呀!

 

被告中學也表示不應當承擔責任。學校認為,原告所訴發生時間在星期天上午是事實,該時間是學生休息時間,學校沒有組織學生進行任何學習或鍛煉活動,學生們打球是自發行為。原告傷害是在與其同學打藍球時被同學相撞所意外造成的,而不是學校的籃球設施存在問題。根據《學校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規定,學校盡到了管理的義務,不應當承擔任何責任。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邱云在打籃球過程中,雖然與原告姬棟發生相撞并致其倒地,但原告姬棟自相撞之日起至入住當地中心醫院之日時已有10余天,且原告在該院住院治療時僅診斷為“急性化膿性闌尾炎”,出院時尚未發現其他外傷性疾病。而原告在行“闌尾切除術”至隨后在徐州中心醫院檢查為胰腺炎時離相撞之日已達20余天,即原告姬棟此后檢查的胰腺疾病,不能認定其與被告邱云發生相撞有著必然的因果關系,也就是說被告邱云年與原告的姬棟20余天前的相撞不是導致原告發生胰腺疾病的必然因素。退一步講,即使原告胰腺疾病的發生與被告邱云年的相撞有著一定的因果關系,但在自愿參加的對抗性或者具有風險性的體育競賽活動中發生碰撞或意外傷害的,是所有參與者應當預料的,因此,原告本身應對該風險后果自負。

 

教育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在放學后、節假日或者假期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學生自行滯留學校或者自行到校發生的傷害事故,造成學生人身損害后果的事故,學校行為并無不當的,不承擔事故責任;事故責任應當按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其他有關規定認定。本案中,原告所訴發生時間在星期天上午,該時間是學生休息時間,學校并未組織組織學生進行任何學習或鍛煉活動,打籃球是學生自行組織的活動,與學校并無任何關聯,被告中學已履行了相應的職責,行為并無不當,在本案中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故法院對原告主張兩被告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沒有給與支持。但法院考慮到原告姬棟身患胰腺疾病后,已在多家醫院住院治療,并已支付了醫療費達10萬元,且原告姬棟身體至今尚未康復,其家庭經濟又較為困難等因素,從弘揚人道主義精神的角度,兩被告應當分別酌情對原告適當予以補償。鑒于被告邱云尚未成年,故判決被告邱云的法定代理人一次性補償原告姬棟15000元,被告中學補償原告姬棟15000元,于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付清。

 

連線法官:記者:學校與學生到底是什么樣的關系?學校在學生傷害案件中到底應當承擔什么責任?

 

法官:近幾年,未成年學生校園傷害事故發生頻繁,逐漸引起了社會大眾的關注,也引起了法學界的關注。到底校園傷害事故是什么,學校與未成年學生的法律關系是什么,未成年學生校園傷害事故校方責任如何認定等一系列問題,目前在法學界尚無定論。但根據《民法通則》第16條和教育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7條的有關規定,除法律有規定或者學校依法按受委托承擔相應的監護職責外,學校對學生不承擔監護職責。因此學校對受害學生承擔侵權責任不適用監護人的無過錯責任原則。在討論校園傷害事故的界定上,可以看出未成年學生與學校之間的法律關系是教育、管理、保護關系,而不是準行政法律關系、監護關系和民事合同關系。在歸責原則上應以過錯責任原則為主,以公平原則為補充,以無過錯原則為例外,并據此認定學校的標準及免責事由。

 

記者:發生在什么時間段的校園傷害事故學校不承擔責任?

 

法官:教育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在放學后、節假日或者假期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學生自行滯留學校或者自行到校發生的傷害事故,造成學生人身損害后果的事故,學校行為并無不當的,不承擔事故責任;事故責任應當按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其他有關規定認定。根據該條規定,校園傷害事故的損害發生的時間是特定的,即在校期間發生的。是否“在校期間”應根據家長將學生交給學校管理的范圍和時間而定,而不能簡單地根據學生的身體是否在學校來確定,如走讀生應該從每天學生進入校門開始到學校放學走出校門為止,這段期間應該屬于“在校期間”。如學校組織某些活動,雖然學生可能不在學校,但也屬于“在校期間”,這時的“在校期間”應從指定學生集合的時間到活動宣布結束為止。如寄宿生則從一學期報名入學開始到學期放假離校為止,但是法定節假日、請假離校應不屬于“在校期間”,除非簽訂有另外的協議。不在學校期間,對于學生的損害,學校不承擔責任。

 

記者:除此之外,學校在那些情況下不承擔責任?

 

法官:不承擔責任也就是說學校的免責事由,學校的免責事由在教育部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的第12條、第13條、第14條有詳細的規定,可以把免責事由分為三類:

 

1、因意外因素而免責的事由有:①地震、雷擊、臺風、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②來自學校外部的突發性、偶發性侵害造成的;③學生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異常心理狀態,學校不知道或者難于知道的;④學生自殺、自傷的;⑤在對抗性或者具有風險性的體育競賽活動中發生意外傷害的;⑥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2、學生實際脫離學校管理責任范圍而免責的事由有:①在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生的;②在學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離校途中發生的;③在放學后、節假日或者假期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學生自行滯留學校或者自行到校發生的;④其他在學校管理職責范圍外發生的。

 

3、因第三人的行為而免責的事由有:①因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與其職務無關的個人行為;②因學生、教師及其他個人故意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文中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