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鬧矛盾殃及銀行 承辦人巧協調保障發展
作者:蔣俊峰 發布時間:2010-02-25 瀏覽次數:676
日前,泰州海陵區法院聯合街道辦事處,快速妥善處理了泰州某布廠與某銀行泰州某支行儲蓄存款合同糾紛,保障了該廠的正常經營,化解了該廠合伙人之間的矛盾,維護了社會穩定,促進了經濟發展,取得較好的社會效果。
該布廠原系鎮集體企業,2000年改制為合伙企業,陳某某、陳某等六人為該企業合伙人,陳某某任廠長。2009年11月陳某某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被泰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陳某等其他合伙人即到該支行為布廠變更了印鑒。陳某某取保候審后,發現該廠印鑒已變更,遂持某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于
泰州海陵法院受理后,該院領導和速裁庭案件承辦人經過閱卷,敏銳感覺到此案涉及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一定要快速妥善處理。根據案情,支行凍結布廠帳戶并不符合法律規定,但該案發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合伙人之間的矛盾,2008年陳某和陳某某之間就打起了合伙糾紛官司。如果不能全面妥善處理該案背后隱藏的復雜關系,勢必引發合伙人之間、該廠與支行之間新的矛盾糾紛和新的訴訟案件,對企業的后續發展和社會穩定不利。
審理過程中,海陵法院先后到公安部門、街道辦事處、布廠了解情況,并聯合街道兩次對該案進行調解協調。在多方努力之下,該案立案后二十日內,陳某等五名合伙人終于和陳某某達成協議,由陳某某回購合伙全部股份,陳某等五名合伙人退出合伙,布廠撤回對支行的起訴。至此,這起涉及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的矛盾易激化案件得以快速全面妥善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