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別而居小孩費用一人付 撫養費用離婚是否該分擔
作者:陳勇 發布時間:2010-02-24 瀏覽次數:637
丈夫與妻子因生活瑣事發生矛盾,妻子帶著小孩回娘家居住不歸,并由妻子一人撫養,丈夫訴訟要求與妻子離婚,經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丈夫再次向射陽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丈夫小丁與妻子小王于2007年3月經人介紹相識,同年4月即草率登記結婚,2008年1月婚生一女孩。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瑣事發生矛盾,導致夫妻關系不睦,2008年6月因夫妻發生爭吵,妻子便帶著小孩回娘家居住,同年7月起,雙方便分居至今,事后,丈夫訴訟要求與妻子離婚,經判決不準離婚后,夫妻關系仍未能得到改善,丈夫遂于再次訴訟要求離婚。在分居后,女兒一直隨妻子生活,并由妻子一人撫養。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系合法婚姻關系,婚后生有一女,雙方理應互敬互愛,共建幸福和睦家庭,但雙方因生活瑣事產生矛盾,導致夫妻感情不睦,經本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夫妻關系仍未能得到改善,可確認夫妻感情已經完全破裂,遂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據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權益的原則,經對原被告的撫養能力等因素綜合分析后,認為婚生小孩隨被告生活更有利。原被告分居期間,小孩由被告一人撫育,原告未能盡到撫養義務,原告訴應醒悟貼補小孩撫育費用3000元。遂作出原被告婚姻離異,婚生女孩隨被告生活,原告每年貼補小孩生活費2400元,教育費醫療費憑票據由原、被告各半負擔,原告貼補被告分居期間的小孩撫養費3000元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