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五萬違約自食其言 還本付息又負擔保責任
作者:邳州市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10-02-24 瀏覽次數:695
近日,江蘇省邳州法院審結一起擔保合同糾紛案,一審判決被告旺娟、梁克、林強償還原告韓軍權借款50000元及逾期利息;被告旺娟、梁克、林強償還原告韓軍權違約金7500元、律師代理費3000元;被告旺娟、梁克、林強對上述債務互負連帶責任。
法院經審理查明,
法院審理后認為,張菲、徐麗娜及三被告與原告韓軍權簽訂保證借款合同不違反法律規定,該合同成立并有效。雙方約定的保證方式系連帶責任保證,借款人未及時支付借款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三被告作為保證人未對保證份額作出約定,三被告之間應負連帶責任。原告起訴的違約金7500元,被告可以依據相關法律規定申請人民法院調整,但三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對訴訟權利的放棄。逾期罰息系雙方對逾期利率的約定,該項約定不符合法律規定,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逾期利息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雙方約定的保證范圍包括原告支出的律師代理費,對該項費用應予支持,據此法院作出如上判決。(文中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