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省邳州法院審結一起擔保合同糾紛案,一審判決被告旺娟、梁克、林強償還原告韓軍權借款50000元及逾期利息;被告旺娟、梁克、林強償還原告韓軍權違約金7500元、律師代理費3000元;被告旺娟、梁克、林強對上述債務互負連帶責任。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9223,張菲、徐麗娜及三被告旺娟、梁克、林強與原告韓軍權簽訂保證借款合同,借款人為張菲、徐麗娜,三被告為擔保人。合同約定:借款金額50000元,借款期限自20092232009522,月利息為1.8%,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保證范圍包括借款本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訴訟費、律師費等實現債權的費用。違約責任約定:乙方未按照合同約定期限歸還借款本息的,從逾期之日起乙方向甲方支付借款數額50%的違約金,合同約定的借款利息、違約金順延到乙方全部清償借款為止。張菲、徐麗娜及三被告于同日出具借款憑證,載明的借款數額及期限如前所述。違約金為按借款總額一次支付15%,并按照日萬分之三支付逾期罰息。上述書證張菲、徐麗娜及三被告均簽名。借款人已支付該借款期間的利息。借款到期后,張菲、徐麗娜及三被告均未及時支付上述借款。原告在訴訟過程中支付律師代理費用300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張菲、徐麗娜及三被告與原告韓軍權簽訂保證借款合同不違反法律規定,該合同成立并有效。雙方約定的保證方式系連帶責任保證,借款人未及時支付借款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三被告作為保證人未對保證份額作出約定,三被告之間應負連帶責任。原告起訴的違約金7500元,被告可以依據相關法律規定申請人民法院調整,但三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對訴訟權利的放棄。逾期罰息系雙方對逾期利率的約定,該項約定不符合法律規定,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逾期利息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雙方約定的保證范圍包括原告支出的律師代理費,對該項費用應予支持,據此法院作出如上判決。(文中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