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16日,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法院對被告人許某某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免予刑事處罰的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許某某接到判決書后表示服從判決。

 

2008423左右,被告人許某某為獲得江蘇某實業有限公司廠房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向時任江蘇某實業有限公司副總經理薛某某行賄現金人民幣49000元。在薛的幫助下,被告人許某某獲得江蘇金余實業有限公司廠房建設工程。20081222,被告人許某某因涉嫌票據詐騙犯罪在其家中被抓獲歸案,后主動交待上述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的犯罪事實。

 

經法庭審理認為,被告人許某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其行為已構成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