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蘇州金閶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一起敲詐勒索案,該案比較離奇的結果是,施害人和受害人都被判了刑,原來兩人當年一起搶劫過,后來坐牢的敲詐多次在逃的,被敲詐的同伙狗急跳墻報了警,兩人雙雙落網。

 

19942月,王筠、范豪與李廣田一起在浙江嘉興共同搶劫。其中,王筠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于20022月刑滿釋放;范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六個月,于20061月刑滿釋放。而李廣田一直在逃。

 

王筠、范豪刑滿釋放后,于20065月經預謀來到蘇州市金閶區白洋灣椰林路找到被害人李廣田,以要告發李廣田涉嫌搶劫犯罪為由進行威脅,索取其人民幣2萬元,得手后各分得1萬元。

 

在第一次順利敲詐后不久,被告人王筠伙同他人再次來到蘇州市金閶區白洋灣椰林路找到被害人李廣田,以相同理由進行威脅,再次索取人民幣2萬元。

 

20097月至8月間,被告人王筠多次到被害人李廣田處加以威脅,欲索取被害人錢財,終因李廣田“狗急跳墻”報案自首而未得逞。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筠、范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敲詐勒索他人錢財,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

 

對被告人王筠、范豪當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王筠、范豪在第一起共同犯罪中實施犯罪,兩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被告人王筠、范豪均系在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又故意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被告人王筠在實施第三起敲詐勒索過程中,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屬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

 

兩被告人均將敲詐勒索的贓款予以揮霍,且未能退賠,給被害人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該情節在量刑時予以考慮。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民私人所有財產不受侵犯,遂判決被告人王筠因犯敲詐勒索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被告人范豪因犯敲詐勒索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