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魚塘無投入 一旦違約應賠償
作者:李曉東 發布時間:2010-02-23 瀏覽次數:714
近日,江蘇省邳州法院審結一起承包合同糾紛案,一審判決被告邳州市運河鎮新莊圩村民委員會給付原告張翔洞賠償款65756元。并判決原告張翔洞與被告邳州市運河鎮新莊圩村民委員會于
法院經審理查明,
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向被告全額交納了承包費。
經雙方當事人確認250省道建設占用原告承包的魚塘12畝,可得利益損失發生時間為
庭審中,原告同意將水泥船1條,增氧機3臺,拉魚網1條,網箱2只,皮衩2條,魚筐2個留用,房屋2間33?,護坡30?,抽水泵1臺,屬占用的魚塘專用,被告對上述事實認可。
法院審理后認為,關于原告是否存在損失,具體數額如何確定的問題。被告認為沒有投入,哪來的收益,也就是說原告不存在損失。合同法第113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依法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本案中原告主張的12畝魚塘4年的收益即為上述條款中規定的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不能簡單地根據沒有投入即判斷沒有收益,12畝魚塘4年的收益應按鑒定結論書確定為48776元。被告關于12畝魚塘沒有投入沒有收益,即沒有損失的主張不能成立。水泥船1條,房屋2間33?,護坡30?,抽水泵1臺,增氧機3臺,拉魚網1條,網箱2只,皮衩2條,魚筐2個系養魚專用,其中水泥船1條,增氧機3臺,拉魚網1條,網箱2只,皮衩2條,魚筐2個,原告當庭表示留用,房屋2間33?,護坡30?,抽水泵1臺,隨著魚塘的占用已不能使用,被告對上述事實亦認可,對房屋2間33?,護坡30?,抽水泵1臺的損失16980元,被告應予賠償,上述三項財產的所有權同時移轉被告。
關于被告對原告的損失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問題。被告認為原告承包的魚塘系250省道建設占用,被告沒有過錯,原告的損失不應由被告承擔。本案中,原告不能繼續承包12畝魚塘,是因為250省道建設需占用該魚塘用地,被告沒有過錯,但是按照合同法第121條“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的規定,被告仍需向原告承擔違約責任即賠償責任,至于被告與250省道建設管理部門之間的糾紛可以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另行解決。被告關于被告沒有過錯,原告的損失不應由被告承擔的主張不能成立。綜上,原告的80000元損失賠償請求中應該支持的部分為65756元。原告的第二個請求為變更合同,將承包魚塘的數量由20畝變更為8畝,被告亦同意將承包魚塘的數量由20畝變更為8畝,原告的上述請求應予支持。據此法院作出如上判決。(文中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