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我對法官有陳見,認為法官就是朝南坐的,動動嘴就行了,但通過一年來與執行法官的接觸,我深感法院的執行工作真是不容易。”申請人陸某從法官手中接過期盼許久的執行款,發出由衷的感慨。

 

200612月,陸某的學生陳某因經營需要向陸某借款78000元,陳某的妻子及兒子在借條上簽名擔保,后陳某經營失敗,且人去無蹤,陸某無奈于20078月向張家港市人民法院起訴,法院審理后判決陳某應歸還陸某借款78000元,陳某妻子及兒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判決生效后,陸某于20083月申請執行。執行過程中法官了解到,陳某妻子在企業做臨時工,月收入只有800元,其兒子尚未工作,唯一財產只有一套拆遷安置的住房,且該房尚有近9萬元的貸款未能還清,執行似乎陷入了僵局。困難面前,執行法官耐心細致地尋找案件執行的突破口,考慮到被執行人現有住房面積較大,建議采用置換小面積房屋的辦法履行債務。一開始陳某妻兒抵觸情緒較大,認為錢是陳某用的,二人只是簽了個名,并未實際用到錢,陸某也比較著急,多次要求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考慮到本案的實際情況,執行法官多次分頭召集雙方,尋求法理與情理最佳融合。陸某同意對債務履行金額作出適當讓步,并且主動幫助尋找小面積的房源,陳某妻兒也表示如果房屋合適,可以考慮接受這樣的方案。200910月,終于尋找到一合適的房源,執行法官陪同被執行人實地察看了房屋,陳某妻子及兒子較為滿意,當即表示法院的法官做了如此多的工作,同意將原有房屋變賣后清償債務。在舊房變賣過程中,法院還主動與貸款銀行方面協調,銀行同意為被執行人一方免除了部分利息。至此,該案最終成功化解并贏得了雙方當事人的一致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