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未成和好補登記 再次離婚是否應支持
作者:陳勇 發布時間:2010-02-23 瀏覽次數:654
丈夫與妻子原系事實婚姻關系,因感情出現矛盾,妻子訴訟要求與丈夫離婚,經法院判決不準離婚,丈夫與妻子重新補辦了結婚登記手續,后妻子訴訟法院再次要求與丈夫離婚。
妻子王某與丈夫高某于1990年
本院認為:王某與高某系合法婚姻關系,婚初,原、被告夫妻感情較好,后雙方因家庭生活瑣事產生矛盾。在原告第一次向本院提起離婚訴訟,本院判決不準離異后,原、被告自愿到婚姻登記部門補辦了結婚登記手續,可以說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有和好可能,故原告離婚請求本院不予支持。遂作出駁回原告王某要求與被告高某離婚的訴訟請求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