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強險未續保 肇事者埋禍根
作者:陸海濱 發布時間:2010-02-23 瀏覽次數:740
近日,隨著南通市中級法院終審判決書的送達,一起引起爭議的交通事故賠償案件落下帷幕。因肇事車所投交強險逾期十天未續保,法院判決被告王某個人賠償原告薛某5萬余元,并由肇事車掛靠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禁行路段撞了車
交強險斷交十天
事故發生次日凌晨,薛某被送往南通住院治療,診斷為多發傷:經多次多種手術,于
另查明,王某為某材料公司法定代表人,所駕肇事小型普通客車就掛靠在材料公司名下,登記車主為材料公司,實際車主為王某。
雙方當事人未能就賠償事宜達成一致意見,引起訴訟,薛某將王某、材料公司一并告上法庭。
判決詳解是與非
海安縣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系因原告薛某、被告王某駕駛機動車駛入禁止通行路段,且會車時均未減速靠右行駛所發生,其行為均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造成原告薛某跌倒受傷,雙方車輛及道路隔離欄、綠化受損,雙方均有過錯,且均是造成本起交通事故的因素。事故發生后,公安機關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薛某、被告王某負本起事故同等責任,該道路交通事故認定較為適當,予以采信,并作為本起交通事故各方當事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依據。
本案肇事小型普通客車所投保交強險至
一審判決后,被告王某不服,提出上訴。
南通中院審理后認為原審認定案件事實清楚、處理正確,應予維持。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53條規定,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評析:
本案的發生提醒機動車所有人,對于交強險自己應及時“年檢”,避免因續保不及時,帶來不必要的大麻煩。交通事故猛于虎,不少時候交通事故是否發生不是個人意志完全能夠決定的,不能有任何一絲僥幸心理。本案被告肇事交強險過十天未續保的教訓,值得人們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