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隨著南通市中級法院終審判決書的送達,一起引起爭議的交通事故賠償案件落下帷幕。因肇事車所投交強險逾期十天未續保,法院判決被告王某個人賠償原告薛某5萬余元,并由肇事車掛靠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禁行路段撞了車

 

2009112130分左右,王某在海安境內駕駛小型普通客車,途經新204國道設有施工期間禁行公告標志的禁行地段由南向北行駛時,遇薛某駕駛二輪摩托車載其妻吉某由北向南行駛亦經該處。會車時,雙方均未減速靠右行駛,兩車相撞后,王某所駕小型普通客車與中心隔離欄相碰撞,薛某、吉某跌倒受傷,雙方車輛及道路隔離欄、綠化受損。

 

200922,交警部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某、薛某均駕駛機動車駛入禁止通行路段,會車時均未減速靠右行駛,導致交通事故,均有過錯,應各負本起交通事故的同等責任,吉某無責任。

 

交強險斷交十天

 

事故發生次日凌晨,薛某被送往南通住院治療,診斷為多發傷:經多次多種手術,于2009227出院。薛某已花去住院醫療費9萬余元。

 

另查明,王某為某材料公司法定代表人,所駕肇事小型普通客車就掛靠在材料公司名下,登記車主為材料公司,實際車主為王某。20071222,王某以材料公司名義為肇事小型普通客車投保交強險,保險期間自20071223零時起至20081222日二十四時止。20081222日后,該交強險未再續保。

 

雙方當事人未能就賠償事宜達成一致意見,引起訴訟,薛某將王某、材料公司一并告上法庭。

 

判決詳解是與非

 

海安縣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系因原告薛某、被告王某駕駛機動車駛入禁止通行路段,且會車時均未減速靠右行駛所發生,其行為均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造成原告薛某跌倒受傷,雙方車輛及道路隔離欄、綠化受損,雙方均有過錯,且均是造成本起交通事故的因素。事故發生后,公安機關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薛某、被告王某負本起事故同等責任,該道路交通事故認定較為適當,予以采信,并作為本起交通事故各方當事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依據。

 

本案肇事小型普通客車所投保交強險至20081222日二十四時期滿后,兩被告未能繼續投保交強險,相關本案賠償應由被告王某在該車應當投保的最低保險責任限額內先行予以賠償,超出責任限額的部分,由被告王某與原告薛某按照各自在本起交通事故中所負同等過錯責任比例各自分擔50%;被告材料公司對被告王某的上述義務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遂依照相關規定,作出前述判決。

 

一審判決后,被告王某不服,提出上訴。

 

南通中院審理后認為原審認定案件事實清楚、處理正確,應予維持。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53條規定,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評析:

 

本案的發生提醒機動車所有人,對于交強險自己應及時“年檢”,避免因續保不及時,帶來不必要的大麻煩。交通事故猛于虎,不少時候交通事故是否發生不是個人意志完全能夠決定的,不能有任何一絲僥幸心理。本案被告肇事交強險過十天未續保的教訓,值得人們記取。